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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万华大法官:关于盗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

2017-01-17 山东高法

导读:车辆被他人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车辆的使用权人不能控制汽车,而是由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控制车辆。如果车辆被盗抢后,盗抢人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关于原车辆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道路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我国《侵权责任法》作了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杜万华最新编著的《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一书中收录了相关观点和论述,小编对其加以整理,并收集了相关的裁判实例、专家观点以及法律依据,供读者参阅。


大法官观点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赔偿责任主体是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把原车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责任予以免除了。在盗抢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如果被盗抢的车辆在国内投了保险,那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赔偿费用,即保险公司承担的是垫付责任。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例如,对于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应当先予垫付。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实现对责任人的追偿,则保险公司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如果保险公司向责任人追偿后得不到赔偿,则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所以在此类案件中,保险公司首先要承担垫付责任,然后在承担垫付责任后对直接责任人享有追偿权。对此,《侵权责任法》作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与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是一致的。但是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其他几项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就没有予以认可。在此前的法律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该问题也作了规定,之后又出台了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上述规定是比较有意见的,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时候,保险公司向立法机关反映了其意见。这些意见在《侵权责任法》中的体现就是,吸收了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第1款第(2)项关于被保险车辆被盗抢期间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垫付责任的规定,而在该款第(1)项、第(3)项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法》就没有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这也从一定程度上说明,全国人大在制定《侵权责任法》时的态度立场,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所区别。

(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第1版)


专家观点

 

1.机动车盗抢人的责任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的赔偿责任。主要考虑:一是,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支配力的丧失是盗抢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又是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不知悉、未预想到的。二是,在机动车被盗的情形下,因所有人对机动车保管上的疏忽,导致机动车丢失,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由盗抢者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驾驶盗抢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通常会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由于盗抢人不是车辆的拥有者,自认为轻易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因此,常发生不遵守交通法规,任意违章,甚至漠视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法律在对机动车盗抢人课以刑罚的同时,规定其民事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制裁此类侵权行为。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王胜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盗抢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我们认为,盗窃、抢夺或者抢劫作为一种非法行为,其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非法行为的发生中断了机动车保有人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也切断了其对机动车运行利益的合法归属;而且机动车保有人对机动车管理的过失与交通事故的发生结果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发生完全是非法行为人独立支配机动车运行的结果,因此,要求机动车保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确有不当。《侵权责任法》第52条采纳了这种主张。

盗窃、抢劫、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逃逸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由机动车所有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摘自《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杨立新著,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相关案例

1. 酒店保安盗开住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某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住客停放酒店的车辆被酒店工作人员擅自开走并发生交通事故,酒店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住客由于对车辆既失去了运行支配权,也丧失了运行利益,则不应承担责任。

案号:(2011)黄民一(民)初字第49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2辑


2. 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林某某诉中保公司某市支公司等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来源:《侵权责任法案例解读》,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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