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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公布国家赔偿新标准:2017年侵犯人身自由每天赔偿258.89元

2017-05-31 山东高法 山东高法

最高人民法院31日下发通知,公布了自2017年5月31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58.89元。

同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58.89元。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国家统计局5月27日公布,2016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67569元。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两高确定了新的日赔偿标准为258.89元。

这258.89元到底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公开资料显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曾于2008年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日工资为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所以今年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日赔偿标准为:67569元÷(365天-104天)≈258.89元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其中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身体损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此外,国家赔偿中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随着工资水平上涨,近几年的国家赔偿标准也在不断提高,2013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日赔偿标准为182.35元、2014年为200.69元、2015年为219.72元、2016年为242.3元。

来源:中青在线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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