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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开庭

2017-06-28 山东高法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昨日在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陈文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诈骗一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及时向陈文辉等七名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依法告知并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陈文辉等七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庭前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开庭前,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召集了有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各被告人参加的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今日9时,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和被害人的亲属,媒体记者及各界人士等共35人旁听了庭审。

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文辉、黄进春、熊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郑金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骗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陈宝生、郑贤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情节严重,被告人陈福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电信诈骗,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辉以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辉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处罚。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组织、参加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在校学生财物,造成一人死亡,应当依法惩处。

今天的庭审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合议庭在审判长主持下,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人、辩护人分别对被告人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熊超、陈宝生、郑贤聪、陈福地进行了讯问或者发问,各被告人分别进行了陈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系列相关证据,法庭还根据辩护人及公诉人的申请,依法通知鉴定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徐玉玉死亡原因分析意见书》作出解释和说明意见。控辩双方对上述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

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就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发表了公诉意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解、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结束后,各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均表示认罪悔罪。

15时46分,审判长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来源:临沂中院


 编辑 | 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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