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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小案例为您的“双节”安全出行提醒

2017-10-01 山东高法

2017/10/1

山东高法


提高警惕管好财物  心平气和文明乘车

——青铁法院为您定制“十一”长假乘坐火车安全攻略


史上最长的国庆中秋八天假期即将来临,一想到规划已久的度假行程即将开启,很多人心里都是按捺不住的兴奋与喜悦。不知火车旅途是否也列入了您的度假攻略呢?在此,小编要给您提个醒,在人员密集、熙熙攘攘的车站内和列车上,务必注意财产安全防范,并保持一份互谅互让的和谐心态,让出门在外的你我他,共享一段安全愉快的旅程。


关于财物安全,火车站的快餐店内、安检仪处、检票口,车厢内的衣帽钩、大件行李存放处、座位前小桌,您知道这些都是财物被盗的高发场所么?将背包背在身侧或倚在背后、乘车期间熟睡休息,您知道这些都是小偷们的可乘之机么?关于人身安全,因插队买票而发生口角并致人轻伤、因查验车票而殴打列车工作人员和执勤民警,您知道这些冲动犯罪的严重后果么?为了避免发生类似不愉快的插曲,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来为您讲述这些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为您的假期安全出行提个醒。

车站餐厅内的“窃包族”案例一

【案情】2016年5月20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邱富、廉永宏(另案处理)、“结巴”(另案处理)在烟台火车站“肯德基”店内,趁被害人宋某不备,将其放在座位上的黑色双肩包内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 500元。2016年6月26日11时40分许,被告人邱富伙同刘雨平(另案处理)在烟台火车站“肯德基”店内,利用所背的黑色双肩包做掩护,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其放在座位上的红色挎包盗走,内有“HTC”手机一部。

【判决】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邱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安检仪处的“捡漏族” 案例二

【案情】2017年3月12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李团结在青岛火车站东进站厅安检仪处,将旅客王某遗忘在安检仪传送带上的单肩背包窃走,包内有人民币11 380元、黑色Iphone 7手机一部、银行卡十张、王家旭身份证一张等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6 542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团结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检票口处的“拥挤客” 案例三

【案情】2017年1月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希祥在济南铁路局潍坊火车站二楼候车室检票口,趁G194次旅客列车检票人多拥挤之机,从旅客肖某上衣外侧右口袋内盗窃一部iphone6s手机,价值人民币2 60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希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希祥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衣帽钩上“掏口袋”案例四

【案情】2016年12月9日15时许,冯继树在K912次列车将要到达三门峡火车站时,从被害人赵某挂在衣帽钩上的上衣口袋内盗窃人民币 5 68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继树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大件行李“被下车” 案例五

【案情】被告人张华成于2017年2月6日乘坐由荣成开往青岛的C6504次列车,威海站下车时,将旅客闫某放在02车和03车之间大件行李存放处的“外交官”牌TC-1394ST拉杆箱盗走,内有“飞利浦”牌226V3L显示器一台、“DELL”牌HA90PE1-00电源适配器一个、电源线一根、数据线一根。经鉴定,以上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 454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华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小桌财物“灯下黑” 案例六

【案情】2017年4月8日16时许,由青岛开往广州的Z170次列车即将到达济南铁路局潍坊站时,被告人孙日强趁该车15车17号座旅客范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小桌上的电脑包窃走,内有“宏基”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 44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孙日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贴身背包背后掏

案例七

【案情】2016年10月28日凌晨,在福州开往青岛的K68次列车即将到达麻城火车站时,被告人蔡华、宗光彬在该车13号车厢,趁旅客何某不备,从其背在身上的挎包内盗走钱包一个,内有伊尔洁干洗连锁卡两张,沃尔玛GIFT卡一张,价值共计人民币1 100元;被告人蔡华在该列车12号车厢,趁旅客柏某不备,从其倚靠在背后的背包内窃取人民币50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蔡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宗光彬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手机梦中被掏走案例八

【案情】2017年5月13日1时许,被告人赵波在济南至青岛的Z169次旅客列车上,趁被害人李某睡觉之机,扒窃其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 962元。后被告人赵波在济南铁路局潍坊火车站下车,并于当日4时许,在潍坊火车站一楼候车室内,趁被害人陈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身旁的一部苹果6S PLUS手机窃走,价值人民币2 300元。

【判决】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张车票引发的血案

案例九

【案情】被告人宗颖于2017年4月15日7时40分许,到济南铁路局淄博站售票厅3号窗口购买车票,当其欲插到被害人李某前面排队时与李方全发生口角和撕打,后被其他旅客劝开,被害人李某返回继续排队买票。随后不久,被告人宗颖手持随身携带的木棍绕到被害人李某身后,趁其不备挥起木棍朝被害人李某头部猛击,致其受伤倒地,后被告人宗颖又持木棍朝被害人李某头部进行第二次击打时,被其他旅客阻止。经鉴定,被害人李方全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宗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宗颖有期徒刑三年。

妨害公务的“冲动客”案例十

【案情】2016年7月2日17时24分,G174次列车在潍坊火车站停车时,酒后乘坐该车的被告人王绍伟因查验车票问题在站台上殴打列车工作人员。济南铁路公安局青岛公安处潍坊站派出所接警后,派员到达现场处置。被告人王绍伟不配合执勤民警工作,用拳头击打民警陈某腹部,辅警李某的面部以及辅警马某的眼部,并将马某踹到在地,后被民警制服并抓获归案,其行为造成G174次旅客列车晚点12分钟。

【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绍伟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绍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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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岛铁路运输法院

编辑: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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