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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山东高法

鲁法动态

1青岛中院:党建引领开创审监工作新局面

近年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党支部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为引导,努力提升审判监督工作水平,积极推进基层党支部工作的人本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建设,将党建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融合,探索出一套具有审监特色的“三结合三渗透”支部工作模式,开创了审监工作新局面。10月24日人民法院报推出整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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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济南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和《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更好地发挥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10月13日,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关于深入推进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济南警备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积极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推进诉调对接工作,为实现“一个率先,两个基本”总体目标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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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学生到淄博中院旁听庭审

10月23日,山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学生来我院就一起故意杀人案庭审进行旁听观摩,了解审判流程、掌握法律实务的同时,进一步感受法院的神圣与庄严。



4泰山区法院推行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促进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依法、全面、及时、合理分割,近日泰山区法院全面推行了离婚案件财产申报制度。


告知当事人申报权利义务

        在婚姻案件的立案阶段以及受理后的送达阶段,分别向原、被告先行释明申报财产的权利义务。如当事人不按期申报或故意作出不真实陈述,法院在判决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不分,甚至可能会对其采取其他相应处罚措施。

明确财产申报期限和内容

        规定原告应当在起诉时、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报家庭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所申报财产的具体项目为:房屋,车辆,存款,家具、电器,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有价证券,个人收入情况、双方或一方的债权债务等。

调查核实申报内容

        当事人申报财产后,由法官助理组织双方到庭,对对方的《财产申报表》发表意见,记录在案。如双方对同一财产意见一致的,在庭审中不再重复调查;如有争议,但争议不大的,则由法官助理进行庭前调解,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如争议较大的,则记录在案由法官在庭审中重点调查。

告知当事人申报权利义务

        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助于让双方当事人在庭审前了解到对方对财产的态度,有无隐瞒等情形,同时也能让法官在庭审前明晰双方的争议财产,整理焦点,使庭审更有针对性,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因财产分割引发的系列问题,同时也提高了庭审效率,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及法院的司法资源。


5威海中院:42页超长判决换作1页调解协议,三年诉讼一月结!

从42页、2.5万字的超长判决变成不到1页的调解协议。从争执不休、彼此怒怼、缠诉三年之久变成握手言和、一月结案。这之间的转变,正是法官定纷止争能力的充分体现。继成功调解2.1亿的威海“最贵”民事案件之后,近日,威海中院民事审判团队又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下面,让我们听听该案主审法官于大海讲一讲他们是如何成功化解这起复杂建设工程案件的吧!点击全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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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临沂中院:零点行动全力破解执行难

今年以来,临沂中院以“百日执行攻坚”活动为载体,强化队伍建设,多方联动,不断加大新收未结案件执行力度,通过 “零点”行动等强制执行活动,全力破解执行难问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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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1济南:强行霸占老汉房屋一年半,法院一纸拘留一天搬离

明明强行霸占了别人的房子,却口口声声的叫喊自己最冤。执行法官多次告诫劝说,被执行人满口答应就是迟迟不给腾房,平阴法院执行一庭果断采取强制措施,打算将其拘留,一看法院要动真格,被执行人当天就搬出他人房屋。近日,平阴法院执行局就执结了这样一起腾房案件,并将钥匙交付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刘老汉是平阴县某村居民,名下有一套老宅,该房屋拆迁后,去年2月份在村委办公室抓阄分得一套楼房,当天下午,被执行人赵某在刘老汉不知情的情况下撬开其新房房锁,并实际控制了该房屋。原来刘老汉的儿子刘某于十年前因借款将刘老汉老房子"抵押"给赵某,但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得知刘老汉分得新房子,便强行将其霸占,无家可归的刘老汉只好和老伴儿在外租房住。

为了要回自己的房屋,刘老汉将赵某告上法庭,平阴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腾空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400元每月。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赵某一直没有履行义务,于是刘老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划扣了其工资存款,赔偿款问题解决了,但是房屋迟迟没有腾出来。为加快执行此案,承办人法官刘超多次联系赵某,向其释法明理,要求尽快清空房屋,但赵某一直敷衍了事,称房屋已对外出租,现住房者不愿搬离,半个多月过去了,案件并无进展。法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10月20日一大早,执行法官刘超将赵某“请”到法院,限期当天搬离房屋,如不履行将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本来还一拖再拖的赵某看到法院要动真格,慌了神,在执行法官的见证下当天搬离了房屋,并将钥匙交付给刘老汉。

2烟台:无视法庭秩序私自录音,处罚没商量!

近日,牟平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旁听席刘某因在法庭私自录音而被当庭训诫。

10月19日庭审当天,书记员向到庭人员宣读了法庭纪律后,法官正式开庭。在双方答辩过程中,法官发现旁听席上的一名女子拿着手机,并且只握住手机的前半部分,动作很是刻意,便要求这名女子将手机打开,手机解锁之后赫然便是录音界面。

针对这一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法官当即进行了调查,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对此女子进行了警告和训诫。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该名女子对自己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表示歉意和悔过。

法官提醒

全体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都应在庭审中遵守以下纪律:不得鼓掌、喧哗、吸烟、进食;不得拨打或接听电话;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不得实施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于违反法庭规则者,法官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构成犯罪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滨州:雇员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发包人、分包人均要担责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林受被告朱某卫雇佣为被告广饶县某材料有限公司制作安装钢结构车间,每天支付劳动报酬200元。因工地其他工作人员操作的吊车吊绳断裂,所吊货物砸伤朱某林,导致原告住院治疗。经相关机构鉴定,造成朱某林各项损失共计123896.30元。另查明,广饶县某材料有限公司将涉案工程承包给被告许某,被告许某将钢结构安装部分分包给被告朱某卫。朱某卫雇佣原告朱某林等人负责具体施工。被告许某、朱某卫不具有相应的钢结构施工专项资质。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三被告承担所有损失。

判决结果

博兴县法院经审理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卫赔偿原告朱某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3896.30元;被告许某、被告广饶县某材料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为,原告朱某林受朱某卫雇佣从事钢结构工程安装施工,因工地施工的吊车吊绳断裂而被砸伤,朱某卫作为雇主,没有相应钢结构施工资质,未提供完善安全的保障措施,应当对原告朱某林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广饶县某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将工程承包给无相应施工资质的许某,被告许某又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朱某卫,被告广饶县某材料有限公司、被告许某在发包、分包过程中均有过错,放任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与朱某卫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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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傅德慧 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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