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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坏的借条重新粘贴,还能用作证据吗?
基本案情
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该借条已被撕坏为六片后重新粘贴。
原告解释称借条被撕坏的原因是借条写在本子上的,在撕其他页时把该份借条也撕坏了。
而被告颜某则认为借款的事情虽属实,但其已偿还了所借的款项,另颜某有证人出庭证明了其确已偿还借款的事实。
证据分析
撕碎的借条是否可以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呢?
首先,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借据作为书证,必须具有完整的内容和形式。撕坏之后重新粘贴的借条,虽然在内容上无须经过专业技术手段即能辨认其文字,但是作为证据,在形式上存在重大瑕疵,不符合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关于瑕疵的举证责任。日常生活中,偿还借款后由出借方将借条还给借款人,借款人予以撕毁,是表示债权债务消灭的常用手段;同时,借条的损坏还存在很多人为的或非人为的因素。虽然借条的损坏与还款之间不能认定直接的因果联系,但是对瑕疵证据的举证责任归属,是审理案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对于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谁负有相关的举证责任,给“瑕疵”一个合理的解释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欲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时,对证据的瑕疵,应给出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
如无法对借条的瑕疵进行合理的证明,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仅凭一张撕坏的借条这样一个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
其一,原告徐某虽提供借条证明与被告颜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在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的,该借条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丧失了证据效力,且原告在庭审中解释借条被撕坏的原因也不符合常理,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其二,被告证人的证言符合实际,法院予以确认。
其三,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来源: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