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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建工类案件 11 个问题的实务解答
【实务问题 1】
【实务问题 2】
【实务问题 3】
【实务问题 4】
天娱公司(甲方)与飞翔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飞翔公司垫资承建天娱公司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同时约定,案涉工程取费标准为按二类工程取费,按不含税总造价(安装主材除外)对商铺、住宅分别下浮2.29%和1.44%。后因工程款给付问题,飞翔公司将天娱公司诉至法院。经查,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时并未采用合同约定的二类工程取费标准,而是采用当地最新实施的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标准。庭审中,双方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是否下浮问题发生争议。飞翔公司认为鉴定机构鉴定时的取费标准已与原合同的约定不符,故不应对鉴定结果再按约定下浮,该观点能否得到支持?
【实务问题 5】
【实务问题 6】
【实务问题 7】
【实务问题 8】
【实务问题 9】
【实务问题 10】
【实务问题 11】
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iCourt法秀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