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昌吉州应急管理局
原标题:昌吉州应急管理局通报5起典型案例
昌吉州应急管理局通报5起企业主要负责人
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紧盯关键少数,针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开展专项执法,严厉打击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的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现将5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唐某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案
2021年12月28日至31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本单位GDS系统操作规程等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
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耿某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案
2021年1月1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新疆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耿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健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耿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
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某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案
2021年12月13日至20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新疆希铝项目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项目部未建立技术总工、生产经理、安全总监、技术员、采购员及后勤主管、施工队长、带班班长等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任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健全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依法对任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
昌吉农业园区某农业合作社滴灌带项目主要负责人林某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案
2022年2月8日,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农业合作社滴灌带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林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管理局(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林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罚款。
阜康市某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陈某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案
2022年1月13日,昌吉州应急管理局对阜康市某加油加气站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陈某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等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昌吉州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陈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