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宋德敬: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宋德敬律师 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12年10月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2016年9月加入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自加入律师行业以来,一直致力于金融借贷、工伤、劳动争议方面的法律服务,实务经验丰富。现服务单位有云南省总工会驻浙服务站、浙江雄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武义七鑫门业有限公司等。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
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宋某在金华某公司从事修型工作,2016年8月25日下班途中不慎摔倒,在请假治疗过程中,公司在第三次请假单上注明按照离职处理。在是否离职的问题上,宋某与公司未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宋某向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院支持了宋某受伤治疗期间的各项待遇。那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与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衔接处理,我们就一起看看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一、医疗期及医疗期的计算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具体医疗期又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所不同,详细标准查看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在此要特别注意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1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第二、医疗期的工资标准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医疗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间早于医疗期,劳动合同也要顺延到医疗期届满才可以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在此期间应该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四、医疗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在此要特别注意,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工资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依然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不遵循法律规定,违法解除,那么用人单位则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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