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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舒军:说说与春节有关的法律问题

2018-02-09 舒军律师 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

 一、压岁钱归谁所有?


春节是中华民族最重要最隆重的传统佳节,辞旧迎新是春节永恒不变的主题。在各式各样的春节习俗中,有不少与法律有关,其中长辈给晚辈红包压岁钱的归属问题就是其中之一。

过年长辈给孩子压岁钱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压岁钱的金额也越来越大,从八十年代的1元、2元到如今动辄几百元、上千元,在亲朋好友较多的家庭里的孩子,一个春节下来红包压岁钱往往有几千元甚至上万元。

对于数额较小的压岁钱,家长们一般让孩子作为零花钱使用,通常不会出现什么法律问题。但在孩子的压岁钱数额比较大的情况下,孩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的会将孩子的压岁钱收起来充作家用,而有的则会以孩子的名义将压岁钱存贮起来。将孩子的压岁钱充作家用的家长认为,春节压岁钱只是一种礼尚往来,表面上看是其他长辈给自己孩子的无偿赠与,但实际上是亲友之间的相互祝福,说到底是家长之间的财产交换。将孩子的压岁钱充作家用通常也不会出现法律问题,因为孩子的压岁钱已融合到家庭财产中,天长日久,难以分清压岁钱的金额或是否已被消费掉。

但是,当父母将孩子的压岁钱以孩子的名义存贮后,经过年复一年的积累,孩子的压岁钱会越来越多,有的金额大的不容小觑,压岁钱的归属问题往往随之而来。如孩长大成年,或父母离异等。从法律上来讲,这些钱属于孩子的财产。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外,其他的赠与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赠与物交付后才发生赠与的法律效力。换句话说就是,赠与物一经交付即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赠与人不得反悔。压岁钱是长辈对孩子的赠与,只要钱已赠送给孩子,那么这些钱就属于孩子的财产,而不论孩子的父母是否回赠给其他孩子。

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管孩子的财产,除为孩子的利益外,不得处分孩子的财产。父母离婚也不能将孩子的压岁钱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是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监管。孩子成年后,有权自行支配这些钱,当然,孩子也可尊重父母,继续由父母监管这些钱。

 

二、春节加班能用“补休”代替吗?“红包”能代替加班工资吗?

春节放假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也是国家的法定假日,这有利于亲人团聚和走亲访友。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职工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法》规定,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但在现实当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原因,需要劳动者在春节假日期间坚守岗位,由此往往会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1、用人单位能否以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方式代替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春节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全相同。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既可以另行安排时间让劳动者补休,也可以不安排劳动者补休而向劳动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只能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无安排劳动者补休之说。因此,劳动者法定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补休”的方式代替加班工资。当然,从情理上考虑,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后,愿意用人单位为其安排补休的,如加班一天补休三天,对此法律并不强制干涉。

2、用人单位能否用“红包”代替劳动者春节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

有的用人单位为感谢劳动者春节加班或营造节日的气氛,会以“红包”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加班工资,这往往会出现法律问题。一是用人单位向加班的劳动者发放的“红包”是加班工资还是额外奖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红包”有时比较随意,甚至不要求劳动者签收。如用人单位未明确“红包”钱是支付给劳动的加班工资,则劳动者有理由相信这是用人单位对假日期间留守岗位员工的额外奖励,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二是如用人单位明确向劳动者发放的“红包”钱是加班工资,那么加班工资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用人单位向假日期间留守岗位的员工发放“红包”钱的金额往往相同,但每位劳动者实际应获得的加班工资根据每个劳动者的工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用人单位千篇一律地以相同金额的“红包”给每位劳动者发放加班工资,就可能会出现有的劳动者加班工资未足额发放的情况,从而留下劳动法律纠纷的隐患。

另外,春节七天假日并非都是法定休假日。拿2018年春节来说,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即2月16日、17日、18日为法定休假日,这三天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而且不得以“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资。2月15日、19日、20日、21日则是休息日调休而成,这四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既可以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也可用“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三、当心喝酒不慎触犯法律

喝酒是过年必不可少的内容,尤其是与难得一见的亲朋好友相聚,喝酒助兴是难免的。除了喝酒不开车这已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识外,劝酒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则还未能引起很多人的重视。

(一)不能喝酒者不劝。如对方已说明不能饮酒,则最好别劝酒。一旦强行劝酒导致对方身体不适的,则涉嫌故意伤害,劝酒者将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已喝适量或过量者不劝。如对方已喝了差不多了或已是酩酊大醉,则不应再劝酒。否则极易造成对方身体不适,影响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过聚餐酒后导致一人脑出血致残的赔偿案件,买单者被索赔30万元。

(三)应妥善照顾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基本失去自我控制力,喝酒的组织者或同伴应对其进行妥善地照顾,避免发生意外。如以防发生交通事故、坠落或突发身体不适等。发现醉酒者身体不适的,应将其送医;神志不清无法自我支配行为的,就应注意观察其身体,并视情况将其送医或送回家。



【律师简介】

舒军律师 法律硕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杭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民商专业律师,杭州“律师进社区”工作优秀律师,杭州市江干区“双十佳社区律师”。浙江省民主党派法律专家、九三学社杭州市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擅长公司治理、房地产交易、劳动人事与家产传承等民、商法律事务。2004年从事专职律师职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并注重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工作之余笔耕不辍,善于总结,已撰写各类法律实务文章百余篇,在专业性刊物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联系方式:13588457425

电子邮件:449367486@qq.com



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              

 ——柏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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