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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细节曝光!赣州公布四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章贡发布 2020-09-03

2020年是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收官之年,也是长效常治开局起步之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已部署开展“一十百千万”行动,其中的“十”即为整治十大行业领域突出问题。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陆续推出重点行业领域涉黑涉恶典型案例,现公布乡村治理类4起典型案例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专项斗争部署要求,聚焦农业农村,严厉打击危害农村稳定、破坏农业和侵害村民利益的犯罪,依法惩治了一批横行乡里、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及充当“保护伞”的村干部,进一步维护了农村生产生活秩序,提升了民众的社会安全感。


1

刘某华等13人敲诈勒索案

关键词:理事会、墓霸、毁坏林木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龙南县金都社区被告人刘某华、袁某清等七人,自发成立“金都社区上围、下围、街上山场理事会”,袁某清任会长,2018年又新增五人为成员。2018年10月,改由被告人刘某华担任“理事会”会长,并刻制印章一枚。 


2018年7月至12月期间,该“理事会”以细塘坑、杉排岭、沙窝仔山场系上围、下围、街上三个小组所有为由(现已确权属龙南县金都社区集体所有),多次以软暴力、威胁手段要求廖某等18名被害人按年或一次性缴纳“坟墓占地费”合计30440元,将被害人王某种植的68株苦楝树剥皮或砍倒。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刘某华虚构可以帮助申请廉租房、转让土地使用权建房等事实,骗取林某、刘某等二十余人共计人民币549900元。刘某华等13名被告人实施的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龙南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诈骗罪等罪名分别判处刘某华、袁某清等1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六个月不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八十六万元至五千元人民币不等。部分被告人上诉后,赣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村民理事会,是村民参与乡村自治的重要形式,本应在基层党组织的指导下成立,在广大村民的监督下配合村“两委”开展协商议事、调解矛盾纠纷、倡导文明新风等事务。而本案中由少数不法分子私下成立的“理事会”,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向多名被害人收取“坟墓占地费”,公然毁坏他人树木,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影响,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此类案件的宣判,对于以“理事会”形式存在的农村宗族恶势力,起到了很好的震慑效果。


2

何某安等9人寻衅滋事案

关键词:阻止项目、围攻干部、打砸车辆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28日,江西省宝华山集团宁都恒丰矿冶有限公司与宁都县政府签订合同,由宝华山集团在该县青塘镇赤水村范围内新建一个水泥厂,选址定在何某生经营的锦峰果业脐橙场内,清表及征地相关工作由青塘镇政府负责开展。2014年3月2日,青塘镇政府与何某生签订合约,何某生同意将土地使用权和表面附着物转让给青塘镇政府。从2014年7月至2017年5月期间,为达到阻止镇政府在果园开展清表工作的目的,被告人何某安纠集数名被告人私自成立理事会,多次邀集村民开会商讨阻止清表、组织上访及向村民收取上访经费等事宜,多次组织、煽动村民几十人甚至一二百人围攻堵截正在开展清表工作的镇村干部,在有公安民警处警的情况下仍然打砸镇村干部随行车辆,强拿硬要清表工作人员的财物,对现场镇村干部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损害。还到村委会将挂有“宝华山集团”字样牌匾踢掉损毁,拦截县政府下来调研工作的车辆和人员,恐吓调研人员。此外,何某安还存在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妨害当地派出所查处赌博的行为。该犯罪组织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宁都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作出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等罪名分别判处何某安等9人五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部分被告人上诉后,赣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本案中何某安、何某民等人法律意识淡薄,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当地政府推进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有组织地煽动村民无理闹事和非法上访,多次实施肆意殴打干部群众、围堵拦截、强拿硬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打着维护集体利益的幌子牟取私利,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已触犯刑律。

3

杨某石等14人故意毁坏财物案

关键词:阻碍施工、毁坏树苗、非法采砂


【基本案情】


2010年前后,瑞金市黄柏乡合溪村杨姓村民组建了杨氏永宏房理事会。2015年,瑞金市某医院新建项目、旅游集散中心等重点项目定点在该村范围内,经常会有一些附属工程对外发包。为非法牟取利益,该理事会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商讨如何向乡村基层组织索要工程、组织人员前往市政府上访、组织村民阻工等违法犯罪行为。该理事会多次聚众滋事,干扰、破坏乡政府、村委会的工作,致使黄柏乡、村的职能在该村范围内长期不能正常行使,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2017年3月23日,瑞金市某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房地产工程中的围挡项目转包给了某装饰公司,杨某石等人得知此事后,认为工程应由他们本地人做,便组织村民前往阻碍施工。装饰公司被迫与理事会签约,向理事会支付13万元以保证无村民前来阻工(理事会实际收到5万元)。2015年11月份,邻村村民杨某立在某处山林上种植了20余亩脐橙树,并建造了工具房。杨氏理事会得知后,以山林权属有争议为由,于2016年12月10日下午,纠集杨某石、杨某樟等20余人,将脐橙树苗及其他树木拔除、砍断。次日上午,杨某石等人再次对树木进行损毁,并将工具房墙体砸毁。经鉴定,被毁脐橙树的价值为43051.05元,工具房的修复造价为9687.17元。此外,杨某伟、杨某发在个别村干部的庇护下,未经主管部门许可批准,非法从事采砂作业。


【裁判结果】


2019年7月25日,瑞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等罪名,判处杨某平等14人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上诉后,赣州中院作出二审裁定,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随着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农村迎来了项目建设的高峰,建筑单位常会把工程项目的一些附属工程进行发包,而少数不法分子瞄准了这个“商机”,却不愿意通过签约、招投标等方式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而是通过阻工、滋事、暴力、煽动群众闹事等手段,来达到其强揽工程非法攫取利益的目的。此类案件的宣判,有助于维护农村建筑市场秩序,净化农村建设施工环境。

4

王某龙等3人敲诈勒索案

关键词:场地费、过路费、圈地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龙于2014年在赣州蓉江新区坝上村承包一片河边林地,且该林地未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2015年,被告人王某龙在该村左侧设置停车场,并设置了大门,阻断坝上村水南组村民回家的路,先后雇佣了被告人谢某铭、邓某明为员工,向当地村民和过路的车辆强行收取停车费和过路费。自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某龙还安排被告人谢某铭、邓某明对公共沙滩上烧烤的人员采取威胁、驱赶、殴打等手段强行收取场地费。王某龙等三人长期为恶一方,欺压百姓、侵犯公民合法财产,共向包括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学生团体等在内的众多受害人实施敲诈勒索17起,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2019年8月,赣州经开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王某龙等3名被告人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上诉后,赣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对1名被告人的罚金部分予以改判,其余部分予以维持。


【典型意义】


被告人王某龙等3人,以威胁、驱赶、暴力手段向在公共沙滩烧烤的民众收取场地费,设置大门对过往车辆收取过路费,虽单次收费金额不算大,但时间跨度长、受害者众多,其中还不乏学生、未成年人、妇女、老人,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直接影响到民众的社会安全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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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发布

编辑:杨玉雯

审核:刘方方

值班主任:章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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