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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5万!贵阳市将对举报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奖励

贵州发布 2020-11-20


为鼓励社会公众依法举报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旅游市场实际,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将对举报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奖励。现将奖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受理方式及范围




(一)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贵阳市旅游投诉举报电话/ 传真: 0851-86515376 , 贵 阳 市 公 务 邮 箱 :gyswhsczhxzzfzdtssl@guiyang.gov.cn 以及来信来访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受理范围


1. 旅行社以零负团费的方式组织不合理低价游,诱导宣传旅游者参团,通过降低服务标准,增加购物时间或进店次数等方式, 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2. 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对旅游者强买强卖,并用语言威胁旅游者强制购物(附视频、音频等佐证材料),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


3. 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约定事项与签订的旅游合同不一致,导致旅行社或导游拒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而甩团卖团的,或旅行社之间因不法利益关系买团、卖团的;


4. 其它旅游经营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恶劣的。


(三)不予受理情形


1. 没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2. 同一举报事项,其他机关已经受理,举报人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的;


3. 同一举报事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机关已经依法作出处理、且没有新的事实和依据的;


4.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





受理流程




(一)登记


市旅游举报平台工作人员应当准确、完整地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举报人不愿提供姓名等个人信息的, 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举报人应当如实提供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 包括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名称,违法违规事项及时间、地点、交通工具信息,并提供可以作为佐证的照片、录像或文字等资料。贵阳市涉旅违法举报依程序统一归口至贵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处理。


(二)受理


市执法支队收到举报后,立即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于举报范围。能当场确认的应予当场受理和转办,不能当场确认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确认情况通知举报人。


(三)信息公开


市执法支队在对举报线索调查处理结束或收到其它机关转来处理结果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并在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官网、各有关平台上予以公布、公示,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它不宜公布的情形除外。





奖励




(一)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涉旅违法行为发生地受贵阳市管辖或涉旅举报事项属于贵阳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2. 举报人提供的线索真实可靠,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并积极协助查办工作;


3. 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奖励原则


1.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定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 的,应参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2. 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 励,奖金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3. 以单位或团体名义举报的,举报奖励给予举报的单位或团体;


4. 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进行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时间受理的部门依法处理,不重复受理及重复奖励。


(三)奖励兑现期限


1. 对影响恶劣被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自行政主管机关受理并核实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


2. 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


3. 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的,自行政拘留执行完毕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举报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货币奖励(税前)。


(四)奖励标准


1. 被举报对象违法情节严重,包括:导游在带团过程中诱导、欺诈、强制旅游者购物的,或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游诱导旅游者甩团卖团的,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最终导致社会影响恶劣,并依法受到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证照行政处罚的,给予举报人 1-3 万元奖励;


2. 被举报对象违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视情给予 3-5 万元奖励;


3. 奖励情形有重合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标准给予奖励; 每案最高奖励不超过 5 万元。


(五)奖励领取期限


举报人应当在通知领取奖励之日起 90 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凭有效身份证件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来源:知知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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