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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声】理想·责任·热爱

2016-12-08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读《走不出的风景》有感

(一)

《走不出的风景》汇集了苏力先生任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十年期内的经典致辞与发言。该书不同于苏力先生其他的学术著作,长于法学的思辨言论,该文集中收录的讲稿富于诗性的语言,给人以耳目一新之感,在简单畅快而又诙谐幽默的文笔当中,体现了苏力先生对平常事物蕴意的敏锐洞见及其对诸多问题的深刻思考。

苏力先生对法学院学子充满了温情脉脉的关怀。在迎新致辞《发现你的热爱》篇中,苏力先生告诫满怀理想而又带有些许敏感与“不屑”的年轻人,要在平凡甚至平淡的生活中感受和发现“你的热爱”,“生活就总体而言总是朴素的,因此也是平凡的,……但是我们必须学会接受生活,同时创造生活,因为朴素并不必定单调,平凡也不必定平庸。”

在给毕业生的致辞里,苏力先生劝勉即将开启新征程的学子认识到“责任高于热爱”,因为“法律学习不只是甚或主要不是一种智力的训练,更是一种社会责任感和办事能力的培养”,“选择法律就意味着选择一种审慎的生活。不是胆小,不是保守,不是放逐想象或摒弃感情,审慎只因为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

好的文章总能引起读者内心的共鸣,每次重读苏力先生的文章,总会有不同的感触与收获,让现实生活中的浮躁与纷扰得以沉淀,心灵在一次次的沉静之后,又再次重获前行的动力。

在法律城邦之中,对法律价值的思考与践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必然无法回避和绕过的问题,《走不出的风景》即为我们设定了这样的一个场域,让我们更清晰和深入地思考关于法律的理想、责任以及热爱,它指引着我们坚守理想,无论外界如何变化,依然初心不改。

“人之行事,必有初心”。所谓初心,即是个体对人生的路径选择与理想追求。诚如苏力先生所言,“理想不全是个人的选择;在相当的程度上,它是社会的构建,基于一个人对自身能力、时代和社会环境的理解、判断和想象。”

社会经济的发展将潜移默化改变社会结构与思维模式,法治逐渐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法治不仅仅意味着依据规则定分止争、判定权责,而是作为一种全新的理念、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组织形式,逐渐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之中,深植于每个人的心灵深处。对法治的信仰,成为无数青年法学学子选择法官职业的强大精神动力。

(二)

然而,“具体生活永远在琐细平凡的当下”。社会转型背景之下司法的社会职能,可能更容易让人感觉这份“接地气”的事业与法学院的豪情壮志有一定的距离,法律信仰这样一个充满正能量的话题,在现实面前似乎还需加大普及力度。有人调侃“中国没有霍姆斯、没有卡多佐、没有马歇尔”,法官是一项看上去很美但实际上很苦的职业。

当前,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有的当事人不信任司法另辟途径维权,生效裁判执行陷入难以执行的困境,法官手中的审判权有时受到法外因素的不当干预……这些都在不断挑战着最初的法律信仰。

终于,曾经的理想在现实中蜕变为怀疑,不相信风骨远胜于媚骨,不相信法律可以战胜潜规则。

但是,如果没有怀疑,又如何能更清楚认识自己的信仰?法官职业,所需要的不仅是热情,更需要你的细致谨慎,需要对于职业信念的坚守和勇于担当的责任感。责任与热爱,是成就理想不可或缺的因素。苏力先生说:“真正的理想主义往往在激情之后。它不是夏日的骄阳,而是秋光的明亮,它要经受时光的煎熬和磨砺,要能够接受甚至融入平和、平凡、平淡甚至看似平庸的生活,从容但倔强的蜿蜒,在不经意中成就自己。它常常包含了失败甚至屈辱,还必须接受妥协、误解、嫉妒、非议。它同坚忍相伴,它同自信携手”。

随着工作时间推移,经验不断积淀,使我更加信服苏力先生的这观点。所谓“真正的理想,无论大小,无论高下,最终都要用成果来兑现,否则最多只是一个令人遗憾的、对这个世界多一个少一个都无所谓的愿望表达,甚至只是一通大话、一张空头支票或一个笑柄。”“愤懑和抱怨都是沙漠,山野丛莽间的杜鹃才会让你懂得什么叫做怒放;当你抱怨时,你就是在毁灭你的当下,就正在失去创造和享受生活的这一刻。如果你看不清这一点,你就不会幸福,也不配享受幸福。”唯有对于理想的热爱与责任感的支撑,才能够使理想与现实相勾连,并赋予理想以实在意义,也才能在法律职业前行的征程中获得幸福。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应当深刻地认识到这一神圣名字所蕴含的社会责任,体会到责任的分量,在喧哗的时代以自己的追求卓越、细致谨慎的精神,担当起社会与时代所赋予的使命,通过自己的言行获得众人对法官职业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

(三)

法官的责任要求其持有捍卫公平正义的信念。法律的最终目的在于实现公平正义,“法官若失公正,则国法不行、民愤不平”。

何谓公平正义?“法律其实是一个非常世俗、琐碎并因此才神圣起来的社会事业。……它追求实现公正与和谐,但这个公正与和谐不来自教科书的定义,而是由无数普通人长期的日常生活体现或界定的。”在法律的世界,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似乎简单而统一,但在纷繁的现实世界,正义却往往复杂而细腻。

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首先应当学好法律,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的精神,但也不应拘泥于法律,因为现实生活“并不仅仅有法律,也不仅仅是法律”。作为正义的守护者,法官更应充分地将法律思维与生活经验巧妙的结合,基于对法律精神的纯熟应用和对社会现实的了解,应公平裁断纠纷,实现正义,使严谨的法律思维作出的判断亦符合普通人的认知。

法官的责任要求其守持初心。社会转型期间,既有的制度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尚待完善,而以法治为中心的现代社会控制体系尚未竣工,各种诱惑往往容易使人屈服于自己的贪念而迷失方向,最终在人生的航程中触礁。

作为司法裁判权的执掌者,法官肩负着澄清事实、分清是非、惩恶劝善、定分止争的社会公共责任,若不守持初心,则易迷失方向。因此,法官所担负的责任必然要求其要立身正己,勿忘对法治信仰,在纷繁复杂的诱惑中抵制自己的贪欲,做到知止、知耻、知恩、知足,“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涟而不妖,”在修身养性的过程中不断纯净自己的心灵,自觉抵制外在诱惑,不为之所动。

法官的责任要求其具备为民的公仆意识。“法官当以民为本”,法官的责任不仅意味着对社会使命的担当,也蕴含着对法律和对人民的热爱。在为民实现正义理想的过程中,法官职业才找寻到了其应有的进路与注脚,才不会使其在严谨的法律思维中失去了普通人的判断。诚如苏力先生所言“你将为之服务、将捍卫其权利的,最终说来,就是他们,而不是什么抽象的正义,……他们构成了这个社会的风景,你的风景;不可或缺。你行动的一切意义,最终由他们赋予;成功与否,也由他们说了算。”

法官被赋予的审判权,并非用于谈判交换的筹码,也不是居高临下的官僚姿态,更不是为己私欲牟取利益的工具,而是代表着公平和正义,代表着每一位当事人的利益,故而,法官的责任与担当,要求其应当具备无偏私的公仆意识,秉持善良与公正的道德理念,成为人民利益特别是弱者权利的维护者,以真心、耐心、细心和关心服务于人民。

选择法律作为事业,意味着对他人和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对责任义无反顾的担当,能使人更深刻地体会理想沉甸甸的分量,也能使热爱在具体而平凡的当下历久弥新。对法律理想的追求,成为法律人走不出的风景,而每个法律人关于责任与热爱的不断思考,也将磨砺自己以更加严谨务实、认真细致的态度,在实现理想的征途中扬帆远航。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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