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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友注意!多地治超又有新动作!逢车必检,超载必究……

卡友地带 2023-08-30


2023年以来,全国许多地方都开展了治超“新动作”。卡友们一定要注意安全驾驶,切莫大意!


01


山东

治超新条例施行


《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条例》从车辆生产、销售、登记、审验、改装、维修、检测、报废回收等环节,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规定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对货运车辆拼装、非法改装进行联动处理,着力解决车辆生产企业按照客户要求“量身定做”货运车辆,造成“大吨小标”的非法改装、拼装问题。


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制度落实难、监管不明晰的问题,《条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


02


江苏

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办法》将适用范围由“治理公路超限运输”调整为“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同时将超限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等有关内容也纳入治理范围;明确车辆生产企业义务,进一步界定货物装载源头单位的范围与标准,细化货物装载源头单位义务,明确装载环节监管要求;完善路面通行管理,明确道路运输相关要求,细化大件运输通行要求,固化路面联合执法机制,落实桥涵定期排查要求。


03


山西

落实“一超四罚”

逢车必检,超载必究


《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业经2022年12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重点提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源头治超有关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配载证明;

(四)篡改、隐瞒、销毁源头治超数据、信息;

(五)拒绝、阻碍源头治超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装载、计重、开票、登记,不得违法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第十二条 鼓励通过网络货运平台开展道路货物运输业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


第十三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应当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随车携带货物装载单并配合查验。


第十七条 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超限超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超限超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源头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超限超载运输,未携带或者不配合查验货物装载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同时废止。


日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联合发文,进一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2023年3月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出入口超限检测将实行“逢车必检,超载必究”。


04


河南

禁止为超载车办理包月、年票


近日,河南交通运输厅在官网上发布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以下是整理的几个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利用便携式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执法,对站区周边公路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绕行逃避检测。


经流动检测发现涉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处理。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


第二十五条


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认定,应当以依法检定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的检测数据作为依据;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检测设备,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第二十八条


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分装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

(二) 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三) 对运载新鲜的瓜果、蔬菜、冷冻等易腐烂变质的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原则上不予卸载,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需要依法实施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方式,严格落实“查处分离”和“罚缴分离”规定,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第三十条


经检测发现不存在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情形的车辆,或者经复检确认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处理完毕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或者由公路超限检测站协助联系第三方负责卸载,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公路超限检测站对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超载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


第三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和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禁止公路超限检测站为超限超载车辆办理或变相办理任何形式的“包月、年票”


第四十四条


公路超限检测站应对查处的三轴以上超限率30%及以上或发生责任事故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重点实施责任倒查,依法落实“一超四罚”。涉及外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05


吉林

超限货车可扣车、强制卸载


2月3日,吉林发布《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以下是涉及货车方面的内容:



对《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滞留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或者货物影响高速公路安全畅通的,车辆或者货物实际管理人应当进行转移处理。实际管理人不能及时转移处理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载货车辆拒绝接受检测强行通过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对《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


(四)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鼓励使用标准化、模块化、轻量化厢式半挂车、集装箱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鼓励发展多式联运、网络货运、城市绿色配送等运输组织方式。”


(九)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将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未经许可超限行驶的车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消除违法状态。拒不卸载的,不得驶离,并可以对其强制卸载。”


06


内蒙古

立法治超,从源头治理


《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258号主席令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分别从源头管理、路面治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源头治理是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强力手段,主要包括车源和货源。



一是对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提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阶段的要求,明确了车辆检验、登记管理及车辆改装的主管部门职责;


二是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制度落实难、监管不明晰的问题,提出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名单制作和公布的要求,提出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义务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禁止性行为;


三是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提出了监管举措,同时对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义务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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