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降低处罚额度,最高可降7000元!一地交通部最新通知
近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优化营商环境30项政策举措》的通知,其中对处罚标准进行了调整:
罚款事项目录
以下是货车相关:
对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罚款
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运输车辆不按照规定标明相关标志、携带相关证件的罚款
对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行为的罚款
处罚额度的事项目录
以下是货车相关:
一、对取得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行为的罚款
下调额度:
由3000元以上1万以下罚款调整为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车辆等行为的罚款
下调额度:
由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调整为200元罚款
吉林省交通运输领域
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
高频事项清单(试行)
以下是货车相关:
一、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法律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按执法部门要求进行规范装载,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
4.损坏程度轻微或污染面积较小,未因此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拥堵等危害后果。
5.在执法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清除污染或修复损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复损害,执法部门代为恢复原状的,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二、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法律依据:
《公路法》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一个自然年度在全省范围内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罚、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公务的行为。
3.损坏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影响通行安全的。
4.违法行为不属于主观故意的。
三、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罚款。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四、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五、对道路货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六、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七、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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