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新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保障患者权益
新规有利于保护受试者权利
胚胎干细胞研究的突破、人类基因组的解码、器官移植等,使伦理问题得到广泛重视。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是为了在确保受试者权益的前提下,让一些医学技术的探索得到规范实现,更好地服务于人类健康事业。在此过程中,伦理审查的作用很重要。
上海市医学会医学研究伦理专委会主任委员伍蓉在会上介绍,新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相比旧版有了不少改进。其中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未设立伦理委员会的,不得开展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工作。”新规还要求伦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人数不得少于7人”,“必要时,伦理委员会可以聘请独立顾问”。“这有利于维护程序公正,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伍蓉说。
医学研究需要遵循伦理原则
国家卫计委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中医药大学教授樊民胜认为,科学精神和思想的缺失,是形成伦理盲区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课题做完了,要申报成果、刊登论文了,才想到找伦理委员会补一个伦理审查。2012年,“黄金大米”在儿童身上做转基因实验因违法相关规定、违背科研伦理等问题,在社会上引起恶劣影响。
樊民胜认为,不能在人体身上进行可能会有伤害的试验,即使试验的结果可能对科学的进步极有意义也是如此。只有把受试者可能的风险降到最低,才是伦理上可以接受的。
樊民胜介绍,我国的伦理审查制度起步较晚,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新规的实施有利于敦促全国各地尽快成立伦理委员会,再逐步发展具备伦理审查资质的单位。”据悉,目前国内已有27家单位具备伦理审查资质,上海占4家。
重视医学伦理减少医疗纠纷
先天残疾的胎儿要不要留?风险极大的手术是否有必要做?这些问题都属于医学伦理探讨范畴。上海市中西医结合学会副会长、岳阳医院院长房敏认为,医学伦理犹如一把上方宝剑,让患者的尊严、生命及其他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医学伦理委员会如果在各大医院普及,通过监督、审查,将会规范医疗行为,同时也能从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保护等方面维护患者的利益,大大减少医患矛盾。
房敏院长认为,我国医学伦理学发展总体在加快,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少对伦理委员相关伦理审查法规的系统培训;在新规发布之前,缺少具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伦理委员会建设方式、职责作用发挥上,各单位情况不同,整体的、完善的受试者保护体系尚未建立。“不管中医还是西医,同样面临伦理问题,努力的方向也是一致的:让医学融入人文关怀,尊重生命,保障权益,减少纠纷。”
新民晚报记者 左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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