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大成·动态 | 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承办的2017海商法研讨会暨“一带一路”国际海事法律与政策高端论坛圆满闭幕

2017-11-27 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


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承办的2017海商法研讨会

暨“一带一路”国际海事法律与政策高端论坛圆满闭幕



11月25日,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等单位联合主办,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作为承办方之一的2017海商法研讨会暨“一带一路”国际海事法律与政策高端论坛在深圳圆满闭幕,来自国内外的海商法领域专家学者、海事律师、海事法院的法官、港口、航运、物流、贸易、保险等实务界人士将近500多人出席了此次会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海事海商物流贸易保险团队负责人黄素芳律师在此次会议上做了主题发言。


为期两天的海商法研讨会旨在探讨“一带一路”倡议下的海事法律与政策,自贸区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合作与航运、港口、物流、贸易等相关法律问题,促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战略与政策,我国《海商法》修改相关问题及建议,及与境外海商法律的比较研究等。同时探讨海上保险理赔、船舶建造、船舶买卖抵押、融资租赁、沿海内河运输、海上救助与打捞、航运港口物流业反不正当竞争、航运企业破产、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以及国际仲裁中心建设、海事仲裁及其他争议处理方式等等问题。


研讨会上,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广州办公室、厦门办公室、青岛办公室、宁波办公室、南京办公室、南通办公室等共提交了 7 篇专业学术论文,并派相关代表合伙人二十余人出席了会议。深圳办公室合伙人黄素芳律师提交的题为“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的文章荣获此次研讨会论文评选二等奖。厦门办公室高级合伙人王大荣律师提交的题为“论破产程序中衍生海事案件的集中专门管辖”的文章荣获此次论文评选三等奖。



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黄素芳律师在此次会议上做了主题为“电子提单的最新应用与发展及完善我国电子提单立法的建议”的精彩发言。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王大荣律师也在会议上做了精彩的论文主题发言,宁波办公室的高级合伙人童登勇律师对香港模拟仲裁庭做了精彩点评。研讨会结束后,深圳市律师协会为参会嘉宾们举办了丰盛的招待晚宴,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黄素芳律师作为晚宴的主持人为嘉宾们送上了精彩温馨的祝酒词。



此次海商法研讨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深圳市律师协会联合主办。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作为承办方之一,与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礼德齐伯礼律师行、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联合承办了此次盛会。



作为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海事海商团队依托其全球网络,为国内众多知名的船东、船厂、保险公司、港航企业、银行及金融租赁机构、物流公司、代理公司、大型综合国有企业等在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物流供应链、保险、国际结算、航运金融、贸易金融、融资租赁等领域提供了富有成效和高质量的专业法律服务。黄素芳律师作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海事海商团队的负责人,精通中文、英文,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实务经验。她的代表性案件有: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19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一带一路”十大经典案例之一,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一书,为司法界和航运界创设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157号】案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鲁民四终字第152号】,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的形式,明确了提货单的法律性质和收货人的法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04号】案和【(2017)最高法民再71号】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判例的形式,明确了货运代理人垫付目的港费用的合法性问题。 


版权声明


1、本公众号所有原创作品如需转载请联系小编(微信号: dentons-shenzhen)授权,否则后果自负。

2、部分转载作品如有作者及来源标记有误,望原创作者友情提醒,并联系小编删除。

3、部分内容图片来源于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免责声明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之用,不得视为大成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该等文章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转载或使用该等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议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


 志存高远  海纳百川


   跬步千里     共铸大成


大成深圳办公室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1006号深圳国际创新中心A座3-4层

电话:26224888  邮编:518036

官        网 :  www.dentons.cn

微  信  号 :  dentons-shenzhen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