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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通报!还敢公款旅游、参加管理服务对象“买单”的旅游…这些人遭处分了!

2017-06-29 綦江微发布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通报曝光专区

1

江津区圣泉学校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2016年7月16日至19日,该校以工会名义组织教职工34人、家属17人共51人前往湖南省张家界、凤凰古城旅游,工会支出教师旅游费用2.3528万元。2017年3月,该校工会主席张洪成、校长赵顺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支部书记郑鹏因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公款支付的旅游费用全部退回。

2

九龙坡区运管处维修科科长刘茜变相公款旅游问题。

2015年8月,刘茜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参会期间,违规参加以游玩为主的现场观摩学习活动,并违规公款报销费用1500元。2017年3月,刘茜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赔相关费用。

3

万盛经开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周坪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支付费用的旅游活动问题。

2014年至2015年,周坪在区公安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勤务一大队工作期间,两次参加由其管理服务对象杨某支付费用的旅游活动,费用共计5000余元。2017年4月,周坪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费用已上缴。

公款旅游会受到怎样的党纪处分?


在当前高压态势之下,公款旅游得到了有效整治,但在某些行业某些单位依然有人敢触碰“高压线”。有的“顶风而上”,有的打着学习、考察、培训、调研等幌子不断上演公款旅游“变形计”。但不管是怎样的“马甲”,不管怎样“包装”,“四风”有新招数,纠正“四风”更是驰而不息。针对任何“四风”问题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将会深挖细查,绝不放过,一查到底。

那么,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等行为会受到怎样的党纪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不管是公务出差还是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既然是公务,就应把心思放在工作上。守纪律讲规矩,每个党员干部不可糊涂。



消息来源 綦江微发布 风正巴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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