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出资行为,能被认定为股东吗?
引言
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深入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环节。为充分发挥司法引领作用,现推出投资者权益保护普法系列,向广大市场经济从业者宣传普及各类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为广大投资者防范日常经营法律风险提供制度预期,以司法服务助力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我国现行《民法典》、《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中小投资者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公司、合伙企业、合作社等。
今天请大家跟随小编
了解如下案例
仅有出资行为
究竟能否被认定为公司股东?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甲公司经德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
2005年1月,小玉向甲公司投资20万元。
甲公司遂向其出具一份《股权证书》,载明投资人姓名、投资金额、股份金额、签发日期和证书编号,并盖有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
2016年1月、4月和2017年1月,甲公司向小玉等人发放2015年度、2016年度的分红款。之后,甲公司未再向小玉发放分红款。
小玉认为自己是甲公司的股东,应收到分红,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为甲公司的股东。
德化县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小玉既不是甲公司的原始股东,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甲公司任一名股东之间存在转让公司股份的意思表示;其提供的《股权证书》不同于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出资证明书,且小玉从未实际行使过股东权利和履行相关义务。
因此,小玉仅凭向甲公司缴款获得《股权证书》并收取2015年度、2016年度公司分红款的行为,不能证明其取得了甲公司的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有哪几种呢?
答:
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是指因设立公司或增资而成为公司的股东,继受取得是指因转让、继受等受让股份而成为股东。
答: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资证明书具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但出资证明书并不是认定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在诉讼中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就是说仅有出资证明书不能认定出资人具有股东资格。
还需要审查出资人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如是否参加过股东会、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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