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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出事故,谁担责?
德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事故的发生是由小许与凌某的共同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小许与凌某对老许构成共同侵权。小许与凌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应由二人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老许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本案中,老许乘坐小许驾驶的非营运的车辆,乘坐行为具有无偿性、合意性,符合好意同乘的法律特征。小许和老许之间构成好意同乘的关系。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小许享有减轻其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最终,经德化法院审理,认定老许的经济损失约为77.6万元。根据小许的过错程度及本案的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小许只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本案是民法典施行以来,德化法院审理的“好意同乘”第一案。
“好意同乘”不意味着同乘人甘愿自担风险。驾驶人主观上没有牟利的考虑,并不意味着主观上可以不为乘车人的生命安全负责。驾驶人在驾驶全程中应秉持审慎的注意义务,以保障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此外,小许顺路送老许的“好意同乘”行为属于利他性的无偿行为,是人与人之间友善互助、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现,应予以鼓励。
供稿:郑雅婷、陈志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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