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这些蒙自车主被曝光→
守法,是安全的前提
事故,是违法的结果
平安,是每个人的心愿
为全力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环境,8月,蒙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通过舆论关注、跟踪问题整改等举措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形成震慑,督促相关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及时进行整改,现将曝光内容公布如下:
本月无终身禁驾名单
8月份,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共有15辆。
三、典型事故案例曝光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导向标志标线行驶
导致的的交通事故
事故简要案情:
6月30日20时50分,伍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蒙自市五大中心红河电视台路段时,与张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伍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导向标志标线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张某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
当事人伍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张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警示:
安全交通记于心,交通标志践于行。
机动车行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简要案情:
6月17日15时43分,杨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蒙自市兴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银河路与兴盛路交叉口时,影响到同向行驶郝某驾驶的自行车,致使郝某采取紧急制动后自行车倒地,造成郝某受伤及自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至路口左转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郝某驾驶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至路口左转时未按照规定车道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
当事人杨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郝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警示:
安全意识抛脑后,事故发生悔不够。
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
通行导致的交通事故
事故简要案情:
6月21日17时6分,戴某驾驶小型客车,沿蒙自市城区行驶至天马路与复兴路时,与李某国驾驶的小型客车及李某(载李某焰)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及李某、李某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戴某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认定:
当事人戴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李某国、李某无责任。
事故警示:
变更车道要观望,需防左右有车辆。
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
导致的交通事故
事故简要案情:
6月28日2时30分,李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蒙自市同德巷天泰洗车场门口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同德巷天泰洗车场门口时,与汪某停放于同德巷天泰洗车场门口的小型轿车相撞后逃逸,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李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且在明知发生事故后逃逸。
责任认定:
当事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汪某无责任。
事故警示:
从文明开“驶”,到安全为止。
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驾驶
导致的的交通事故
事故简要案情:
7月4日12时20分,胡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蒙自市北京路与观澜路青云社区路段时,与佟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佟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胡某驾驶非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且明知造成人员受伤后逃逸。
责任认定:
当事人胡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佟某无责任。
事故警示:
肇事莫逃逸,逃逸违天理。
行至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限速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路段时,
未降低车速安全行驶导致的交通事故
事故简要案情:
4月22日,师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沿蒙自市多法勒村1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15时15分行驶至路口左转驶入贲古路时,车辆右侧后部与许某驾驶沿贲古路由北向南行驶的轻型栏板货车车头相撞,造成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许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上道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限速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路段时,未降低车速安全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当事人师某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限速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路段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综上所述,二人的行为均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过错行为,且双方的行为对发生此次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相当。
责任认定:
当事人许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师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警示:
不比快,只求稳,平安回家才是本。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标志标线
指示通行导致的交通事故
事故简要案情:
1月27日,陈某(载黄某、周某)驾驶低速电动三轮车,沿蒙自市锦华路由北向南行驶,19时22分行驶至锦华路五大中心路口左转弯时,与侯某驾驶沿锦华路由南向北行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周某、侯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陈某驾驶低速电动三轮车,未在规定车道内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实施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侯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夜间在设有限速标志的路段超速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
当事人陈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侯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警示:
走遍东西南北中,相让二字记心中。
驾驶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右转且连续
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车辆通行
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简要案情:
6月5日18时46分,杜某驾驶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行驶至蒙自市红河大道经济开发区路段在实施右转的过程中,与何某驾驶沿红河大道由西向东方向直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何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杜某驾驶非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右转且连续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车辆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认定:
当事人杜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当事人何某无责任。
事故警示:
安全意识随时都要有,因为事故没有休息时间。
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
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简要案情:
6月9日,李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沿蒙自市龙井路由东向西行驶,18时11分行至龙井路与惠民路交叉路口处,遇前方路口内由南向北行驶的由丁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时,车辆失控侧翻、滑移,并与丁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发生低位刮碰,造成李某受伤、两车轻微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丁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及“让”行标志、标线控制的道路路口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确保行车安全,并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李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道路路口时,未按操作规范提前降低行驶速度,并对前方交通情况进行充分观察、判断,致使发现危险、采取措施后,车辆失控侧翻,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认定:
当事人丁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当事人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警示:
礼让平安行,冲撞祸根生。
机动车向左侧实施变更车道的过程中未让
原车道内的优先车辆通行导致的交通事故
事故简要案情:
7月19日,陆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蒙自市北京路由南向北行驶,17时31分行驶至北京路“建设者之家”路段时,车辆左侧尾部与同向行驶的朱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右前部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陆某驾驶小型轿车向左侧实施变更车道的过程中,未让原车道内的优先车辆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认定:
当事人陆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朱某无责任。
事故警示:
谦让一步是文明,争抢一步出祸端。
五、高危风险运输企业曝光
为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蒙自公安交警
将持续加大对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
整治和曝光力度
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摒弃交通陋习
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编辑:马秋菊
法律顾问:云南牵明律师事务所许毅辉律师 13529467308 杨玥律师 18206837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