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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建始县人民法院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建始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建始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严厉查处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建始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通告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及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阻碍或者妨害疫情防控人员依法实施的人员登记、车辆检查、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疫区封锁、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相关措施的。
三、谩骂、侮辱、威胁、伤害国家工作人员、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疫情防控工作的社区、安保、物业、网格员、志愿者及其他群防群治人员的。
四、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侮辱、诽谤、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拒不服从防疫现场管控措施,强行冲闯防疫交通管制卡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五、明知已感染或者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治疗、强制隔离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的;故意或放任传播病毒的。
六、密切接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的人员,往来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拒不接受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和居家隔离、集中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到处乱窜的,谎报、瞒报接触史、就诊史、旅居史等有关信息的。
七、编造、传播涉及疫情的虚假信息,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进行传播,扰乱公共秩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的。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聚众赌博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随意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一、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宰杀、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违规组织人员聚集、未履行防疫义务引起传染病病源传播的。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欢迎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或3222995 。
特此通告。

建始县人民法院 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建始县公安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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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黎采 

编审 | 余礼伟

投稿邮箱:jsw_toug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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