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文明办、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关于组织开展创建诚信企业先进单位推荐宣传活动的通知
创建诚信企业先进单位推荐宣传活动
工作方案
一、活动时间
2015年9月至12月
二、推荐原则
(一)在河北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
(二)企业信用好,具有牢固的诚信理念,完善的诚信管理制度,无任何失信行为;
(三)企业经济效益好,无严重亏损状况;
(四)企业积极履行各类社会责任和义务,具有良好的社会口碑;
(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质量第一、 科学精准的原则,企业自愿申报,推荐数额控制在本地企业总数千分之五以内;
(六)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推荐条件
(一)信用管理。能把诚信建设列为企业重要议程,有专(兼)职的诚信管理部门和人员,有健全的对内对外诚信管理制度,经常开展诚信理念宣传、教育和培训等活动。
(二)信用评价。合同履约率100%、按时偿还贷款债务、按章纳税缴费、产品质量好、价格公平、符合环保要求、保障职工权益、财务统计准确、生产安全。
(三)经营状况。经营业绩好、经济指标高、社会贡献大、转型升级快,在同类企业中名列前茅。
(四)社会认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社会评价较高。
四、推荐程序
(一)11月6日前,企业向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明办和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委员会自荐(自荐表附后),也可直接向省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设在省企业信用促进会秘书处)申报。
(二)11月2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明办和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委员会就自荐企业有关情况征求工商、税务、环保、安监、质监、银行、物价、工会等部门意见。
(三)11月27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明办和企业信用促进会工作委员会将申报名单报送省诚信企业创建办公室。
(四)12月4日前,依据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聘请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就申报企业信用情况做出信用评价报告。
(五)12月11日前,成立省推荐宣传活动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诚信建设情况进行评审,提出创建诚信企业先进单位推荐名单,优中选优,遴选出十佳诚信企业、十佳诚信品牌建议名单。
(六)12月18日前,在省主要媒体对创建诚信企业先进单位、十佳诚信企业、十佳诚信品牌推荐名单进行公示。
(七)12月25日前,确定创建诚信企业先进单位、十佳诚信企业、河北省十佳诚信品牌名单,并适时组织颁奖活动。
五、活动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地要加强对创建诚信企业先进单位的宣传,省文明办、省企业信用促进会将组织省主要媒体对创建诚信企业先进单位开展集中宣传。要引导创建诚信企业先进单位积极参与创建活动,将其纳入文明单位评选和道德模范评选表彰等活动中,重点推荐。
(二)强化管理。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对创建诚信企业先进单位在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集中采购、银行贷款授信、前置许可审批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要加强日常监管,如发现企业存在企业严重违法违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因违法被执行刑事处罚、企业近两年来发生重大产品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和严重失信等问题,撤销其相关称号,并向社会公示。
(三)严格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推荐宣传活动中收取申报企业的任何费用,坚决杜绝违法违规问题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