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外资银行女员工非法侵占1.1亿元,海内外购房10多套!
上海一家外资银行女员工是如何瞒天过海,竟然将1.1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资产套出后挥霍的呢?
据介绍:这名外资银行的业务员非法侵占银行资金一亿余元,她利用银行内部管理上的漏洞和自己的职务之便,三年间不断做假账,但直到三年后银行金库出现巨大亏空才案发。
检察官介绍:”具体的作案手法和单位的管理漏洞很有关系。第一个,这个单位的管理的资金出入过程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进账系统,一个是出账系统,这两个系统都存在录入人和审批人,但是录入人和审批人都是同一人。也就是说,作为被告人李某来说,既录入入账系统的数据,同时她又在出账系统做相应的录入,最后的审批都是她的直接主管。“
在这个过程当中,控制审核的只有密码,而在这家银行的密码是一个统一的初始密码,虽然有要求定时地更改,但是是不是及时地做了更改、以及更改了之后的密码是不是有严格的数字的长度,都没有很明确额定规范。李某在特定的情况之下,知道了主管的密码,甚至利用还没有改密码的初始密码获得了审批权限。“
随后,李某开始瞒天过海,她多次虚构客户的交易指令,任何的进账和出账都要有一定的指令来完成。
李某同时是会计加出纳,同时又是客服的角色,她对应的是特定的客户群体,她伪造的客户指令就是在她手上有定存的一些客户,也就是说这些客户在一定的期间内这一大笔资金是不需要使用的,所以对客户来说不大容易发现资金不见了。
李某在长达3年多的时间里,有很强的掩饰行为。作为一家银行来说,一般进账、出账和客户之间有对账过程。这家外资银行对账流程较为简单,银行定期发季报、月报、周报,发给客户,但不要求客户强制性回复,因为该银行的客户是比较小众的群体,对于回复的积极性也不强,加上被告人李某在维护客户关系方面有一些比较好的手法的,所以客户对她的信任度很高,在没有客户审核资金状况的情况之下,较难发现资金出现了问题。
李某于是从中嗅出了巨大的“监管漏洞”。
令人震惊的是,李某被发现利用这笔巨款在多个国家购置房产、还有京沪多处好地段的房产,而一些国家的房产购置同时还附带移民程序。
纸终究包不住火,李某的行为最终被银行方面发现,她不得不最终向银行坦白事实,并让银行员工拨打110坦白其犯罪事实。
针对银行存在的重大疏漏和安全隐患,检察机关对此发出了司法建议。
检察官介绍:”对于这家外资银行出现了这笔资金的损失对他们来说是血淋淋的教训,但是它的损失远不及于这一笔资金而已,更多的是对它管理制度的反思。从案件审查过程当中、包括提审被告人过程当中发现:该银行存在巨大的管理漏洞,最终,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发给了上级管理单位——银监局,由银监局组织了单独的检查组、专案组赶赴这家外资银行做了一个月的审查工作,最后给他了非常详细的整改建议。”
检察机关介绍:监管部门对许多已经注册以及存量的金融单位都有一个排摸掌握,“一个是预防,然后是一个打击,然后事后提供相关的检察建议。我们是通过办理一系列的案件当中,发现一些初露端倪可能会涉及刑事犯罪的金融案件的话,我们会提前通过专报类型的方式,递交给有关的监管部门,引起他们的关注,从而堵漏建制。
话说十几年前,上海银行曾发生过挪用1.1亿元的大案。
原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川路支行营业部经理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1.1亿元用于个人炒股,挪用资金20万元用于个人房屋装修。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周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其退赔尚未归还的人民币2000万余元。
2004年4月12日,周裕明利用账户管理、对账的职务便利,伪造特种转账借方传票,虚构本单位资金,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将300万元人民币划至其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同年6月14日至2006年1月9日,周裕明又先后7次利用其负责复核票据等的职务便利,虚增提出贷方金额,并将虚增的款项私自填具贷记凭证划出,将本单位资金1.07亿元划转至个人开设的账户内,用于股票交易,进行营利活动。
2005年3月2日,周裕明将原上海银行转账借方传票的金额私自虚增人民币20万元,同时虚构事实,将该笔资金划入个人储蓄账户,随后提现用于房屋装修。
此后,周裕明先后两次将挪用的资金8020万元划回本单位。案发后,周裕明又退缴赃款1800万余元,其亲属代为退缴了赃款16.3万元。但尚余2000万余元未还。
法院认为,周裕明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周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周裕明具有自首情节。法院则认为,周在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其犯罪事实并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交代具体的犯罪情节,不属自首,对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周如实坦白罪行的表现,法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来源:宣克炅 微信公众号;搜狐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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