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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喊:虚开发票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判刑标准及案例)

小陈税务整理 财税闲谈 2023-02-24



河北、海南及吉林白山市自首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

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当前,受职业化犯罪团伙控制,“空壳企业”虚开发票、“假冒出口”骗取退税依然频发高发,严重损害税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严重危害税收秩序和国家经济安全。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联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虚开骗税团伙企业,抓获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为进一步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本着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给违法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和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事项通告如下:

一、税务机关依法加大对从事虚开、骗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力度。凡是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二、凡是实施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或者直接参与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

三、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以自首论。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线索,根据实名举报线索已查实并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公安、税务机关将依法对相关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安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公安厅

国家税务总局驻北京稽查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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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关于敦促虚开骗税违法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

“假企业”虚开发票和“假出口”骗取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秩序和经济安全,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行动方案,部署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行动方案,严厉打击虚开增值税发票和骗取退税违法行为,特公告如下:

虚开发票、骗取退税等税收违法犯罪人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争取从宽处理。

上述虚开发票是指以下三种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专项斗争,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线索,对在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铲除滋生土壤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依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予以奖励;对包庇、纵容涉税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自首电话:66509346

自首邮箱:1173596276@qq.com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19年0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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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局

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人如实供述主动投案自首的公告

自2018年8月份国家四部委联合部署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以来,白山市公安局与白山市税务局成立警税联合专案组,对我市辖区内所有走逃失联涉嫌暴力虚开骗税的企业进行逐户排查,现已完成了2018年第一波次虚开骗税案件的税务稽查取证及涉嫌犯罪移送工作,公安经侦部门已全部刑事立案侦查。2019年至2020年,我市四部门将继续对虚开骗税等税收违法犯罪活动开展第二、第三波次集中严厉打击。为提高案件查办效率,及时挽回国家税款损失,现对我市辖区内涉嫌从事、参与虚假注册成立公司、暴力虚开骗税,恶意虚取逃税,伪造、变造、非法印制、领购、购买、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发票、扣税凭证等行为人敦促公告如下: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涉及参与、从事上述税收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人,如主动停止不法行为,积极减轻、消除危害后果,到税务稽查或公安经侦部门主动反映情况,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违法犯罪事实,或主动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刑事处罚;对恶意串通、虚假供述,规避阻挠检查、侦查,逃避抓捕等行为人,联合专案组将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重点稽查、全力侦查,坚决将涉案嫌疑人缉捕归案、依法处理。

白山市公安局

国家税务总局白山市税务

2018-12-25




虚开发票刑事责任总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2018-08-22):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总结表

量刑情节

原标准

暂行新标准

判刑标准

追诉标准

1万元以上

5万元以上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数额巨大

50万元以上

2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备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3)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2)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真实业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技术有限公司、黄宏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6)鄂0192刑初566号

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543031X,单位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华工科技园创新企业基地2号楼A单元3层317号。法定代表人张俊芳。

诉讼代表人黄铭义,男,1957年9月10日出生,系武汉***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被告人黄宏伟,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大学文化,系武汉***技术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租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5年10月2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武汉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11月4日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娟、邱婷婷,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黄宏伟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8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6)61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仁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黄宏伟及其辩护人胡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于2009年03月27日注册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芳,被告人黄宏伟系该公司负责人。


2013年2月19日,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与个体户“赵勇”签订采购供应合同从“赵勇”处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的橡塑保温板。因“赵勇”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黄宏伟作为该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多次催促“赵勇”为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3年6月18日,“赵勇”通过快递形式,将销货单位为淮安市洪泽港丰商贸有限公司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0024421、00024422)邮寄至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233100元,其中税额合计人民币33869.24元。嗣后,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33869.24元。

2014年2月,税务机关从武汉***技术有限公司追回了抵扣的税款人民币33869.2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3869.24元。

2015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宏伟抓获归案。

经本院委托调查,被告人黄宏伟住所地社区矫正机构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佛祖岭街综合治理办公室愿意对其进行非监禁刑期间的社区矫正监管。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人黄宏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抓获、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案件移送书及情况说明等书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企业变更通知书,采购供应协议、个人账户往来明细、记账凭证及河北神州保温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应收款明细表及情况说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函、案件协查基本情况表、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处理单、增值税抵扣凭证原始信息清单,20145003号调查报告、稽五国税处(2014)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稽五国税罚(2014)1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凭证、国家税务局询问笔录及武国税移(2014)5003号案件移送意见书等书证,湖北省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材料,被告人黄宏伟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宏伟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公安机关接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后已掌握了被告人黄宏伟的犯罪线索,后将被告人黄宏伟抓获归案。被告人黄宏伟到案的行为不符合坦白的法律规定,该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不符,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

在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让他人为其公司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人民币33869.24元,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黄宏伟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其行为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被告单位、被告人黄宏伟的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黄宏伟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宏伟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武汉***技术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宏伟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建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双

转自公众号:xiaochenshui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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