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企普通会计,两年多挪用公款2500万,判刑13年

财税闲谈 2023-02-24

前言:《水浒传》里的晁盖为劫生辰纲,一伙人精心策划,还费了老大一番心思。

而不少企业在内控方面的漏洞,使得当事人可以轻易挪用公司千万甚至上亿资金。

本案中,一个普通会计,如何绕过层层内控,挪用巨款? 其实作案手法是常规手法,并不复杂。

尽管银行票据和相关印章是分开保管的,但有心之人还是能找到机会盗用的。如果企业在银行对账方面,能够严格执行内控制度,那也还是能够及早发现,或者内部审计更为严谨一点,也有机会能够发现。

可以说,内控漏洞,既害了企业,也害了个人。相对健全的内控,对员工也是一种保护,避免其在歧路上越走越远。

关于货币资金内控,可以参考《天津港子公司财务贪污1.5亿元作案细节曝光,港股天津港发展发布独立法证调查结果》一文的分析。

说明:本文信息节选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司名称和人员均为化名。

上海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晁某(男,1982年出生,本文名称为化名)犯挪用公款罪,于2018年11月11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晁某担任上海磐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南公司”)会计,伙同阮某(在逃),利用其负责公司财务账目管理、制作、保管公司财务章的职务便利,通过窃取公司空白银行票据、偷盖公司财务章和法人章,伪造公司工程款支付流转审批单,并篡改银行对账单,隐匿银行贷记凭证回执单等方式,将磐南公司资金分80余笔分别转入阮某实际控制的上海三家公司账户,共计人民币25,267,028.66元,上述款项中1,200余万元被晁某用于赌博,部分款项被用于偿还贷款、个人消费及他人使用。其中晁某将磐南公司人民币4,1550元转入个人银行卡内用于个人消费,2018年6月13日其通过BY公司归还该笔钱款。

2018年7月23日,被告人晁某在磐南公司人员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8年8月22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晁某在庭审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且不退还,该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晁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晁某系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晁某作为国有单位内从事会计业务的人员,系从事公务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据此,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晁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对被告人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

同案犯阮某潜逃后,2019年8月15日,区监委与公安分局成立联合行动组,将职务犯罪在逃人员阮某缉捕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某与他人合谋,利用他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鉴于被告人阮某拒不认罪,建议对其判处十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阮某辩解,其没有与晁某合谋,晁某为了避税通过其控制的公司账户走账,其并不知道是他私自挪用公款。

辩护律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对被告人阮某涉案金额有异议,从晁某与阮某的资金往来看只有400多万元;另外被告人阮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该认定为从犯。

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与他人合谋,利用他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及职务便利,共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数额巨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及在案证据,对被告人阮某的辩解不予以采信。被告人阮某与晁某系共同犯罪,应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责任;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认定为从犯,但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020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阮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财税闲谈注:本案中,阮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晁某是国有企业正式员工,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按挪用公款罪判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财务内控实战技能和工具,可以报名参加马军生博士和中国会计视野联合推出的《财务内控经营特训营》直播课程,7月14日开播,详情可扫码。

相关文章:

货币资金内控要点(课件PPT)及案例合集

企业典型内控漏洞及应对(PPT完整版)

腾讯大战老干妈,财务在销售内控中如何发挥作用?

天津港子公司财务贪污1.5亿元作案细节曝光,港股天津港发展发布独立法证调查结果

李若山教授从内控角度分析“逗鹅冤”与老千妈,谁的锅?

内部控制十大漏洞


另外,7月9日晚,内控讲座《企业典型财务内控漏洞及应对》,可限时免费回看。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