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只有高中学历的31岁湖南男子,制作200封敲诈勒索信,寄给各大上市公司老总,,有4家上市公司老总被敲诈了134万!受害人包括3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和1家上市公司常务副总,其中一名还是名牌大学博士毕业。所幸,成都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并未上当,及时向警方报警,成都警方抓获了犯罪嫌疑人。2021年2月22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披露了《符丹青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符丹青,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县。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由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丹青犯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红卫、杨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丹青及其辩护人王里新、宫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底至4月中旬期间,被告人符丹青以敲诈勒索钱财为目的,搜集上市公司高管信息(包括姓名、地址、人员照片等)并制作敲诈勒索信件200封,信件内容声称掌握被敲诈勒索对象的私人秘密,并以此要挟被敲诈勒索对象向其持有的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或人民币35.2万元。2020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符丹青驾车至湖南省岳阳市邮局火车站支局将上述200封敲诈勒索信件同时投递邮寄。2020年4月15日,奥×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害人吴某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同年4月17日,被害人吴某向被告人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注:从公开披露信息看,吴某出生于1981年,拥有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以及浙江大学经济学院西方经济学博士学位。)2020年4月17日,浙江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叶某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同年4月22日,被害人叶某向被告人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2020年4月18日,广大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徐某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当日,被害人徐某委托秘书钱某向被告人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2020年4月21日,瑞×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陈某1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当日,被害人陈某1委托其姐姐陈某2向被告人符丹青指定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3.5万元。2020年4月17日,成都先×药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害人李某收到被告人符丹青邮寄的敲诈勒索信件,要挟其向刘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人民币35.2万元。同年4月23日,被害人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转账。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符丹青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实冻结人民币942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符丹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新闻记者以揭露他人隐私的方式敲诈勒索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符丹青的辩护人提出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系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符丹青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5.2万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故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符丹青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叶某、陈某1、徐某共计人民币134万元属犯罪既遂,其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且均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符丹青的辩护人提出其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不一致,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符丹青的辩护人提出其家庭困难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定罪量刑无关,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符丹青提出其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李某报案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发现被告人符丹青具有犯罪嫌疑,并在其住处将其挡获归案,其不属于主动投案;被告人符丹青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完全掌握的其敲诈勒索被害人吴某、叶某、陈某1、徐某的犯罪行为,与公安机关已掌握的其敲诈勒索被害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属同种罪行,其行为不属于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符丹青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部分赃款,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符丹青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认为,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丹青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2030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对冻结的平安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余额及暂存于本院账户的赃款人民币28500元分别退赔被害人吴某、叶某、陈某1、徐某各人民币33.5万元,不足部分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赔四被害人。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笔记本电脑1台、U盘1个、平安银行卡1张、中国银行卡1张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其他银行卡3张由原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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