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环保热丨临沂环保背后的那些事

2017-07-26 临沂环保

三伏天以来

临沂的环保热像持续不下的高温一样

掀起一阵阵热浪

让污染环境的企业闻而生畏

这是一股穿透一年四季的热浪

临沂环保,每天都在行动



临沂环保热

        临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保督察工作,成立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临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方案》。3月24日,临沂市启动市级环保督察

        6月以来,临沂市三次召开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调度会议,充分显示了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心和信心。

        今年,因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倒数和大气污染问题整改不到位,市大气办两次共对12个县区及单位进行公开约谈


日常检查

7月25日临沂环保在行动

临沂市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赵立新带队到临港区对化工园区、建材行业等重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调研;到莒南县检查督导环保突出问题整治工作。

临沂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于长江带队到兰陵县对饮用水源地、重点河流断面水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临沂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王乐玉带队到河东区督导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临沂市环保局党组成员、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徐光带队对沂南县环保局开展环境监察稽查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

临沂市环保局调研员徐敬清带队到费县调研板材加工行业大气治理工作情况。

省沂沭河流域环境管理处副处长孙百亮带队到蒙阴县对饮用水源地、污水处理厂进行督导检查。

省沂沭河流域环境管理处副处长胡成伟带队到临沭县对重点饮用水源地、污水处理厂、苍源河整治工程进行督导检查。

省沂沭河流域环境管理处副调研员刘登云带队到费县、平邑县对重点饮用水源地、污水处理厂进行督导检查。


临沂市环保局总量办主任李立新带队到临港区对接总量减排和建设项目总量问题。


环保热背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近日召开的山东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动员大会中,刘家义提到,做好环保工作关键就在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把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与生态环保治理一起部署、一体推进。而措施的第一条,就是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新旧动能转换,以环保促转型升级;加快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升级,推动化工产业集聚绿色低碳发展;集中整治“散乱污”企业,关停一批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企业。

        


全覆盖的环保热浪——中央环保督察

        2016年,我国已完成河北省试点及第一批对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等8个省(区)中央环保督察,并于当年年底结束第二批对北京、上海、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等7个省(市)督察进驻。

        2017年要实现中央环保督察“全覆盖”。而今年中央环保督察组将分两批次,对湖南、安徽、新疆、西藏、贵州、四川、山西、山东、天津、海南、辽宁、吉林、浙江、青海、福建等15个以上的省(市)进行督察。

        三轮中央环保督察动真碰硬,发现并整改了一大批问题。以中央督察促地方自查,激励各地建立硬碰硬、实打实的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已经持续一年半的中央环保督察,动真碰硬,解决了一批环境真问题。更重要的是通过督察,倒逼新发展理念真正落地生根,让绿色发展成为主动选择。



为什么环境违法企业如此害怕环保督察

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可能罚款、按日计罚、关闭等,更有甚者会入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重污染环境将入刑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坚持绿色发展,是一场发展观的革命

良好生态环境,造福每一个人

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以执法倒逼落实,做污染的减法

走环保和经济效益相协调的发展之路


人人参与环保  共享美好生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