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典型案例:临沂市兰山区某塑编加工厂有机废气直排案
注意啦,注意啦!
环环小课堂开课啦,第一期给大家带来的是临沂市兰山区某塑编加工厂有机废气直排案。
检查发现:
其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加热拉丝工序配套建设的活性炭环保治理设施未运行,产生的有机废气直接排放环境。
违反法条:
其行为分别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查处情况:
我局对该企业两起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该案属于“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环境保护法》对“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零容忍”,规定除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罚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拘留。
TIPS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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