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这3个人污染临沂的环境,当庭认罪,自愿赔偿!
严厉打击
环境违法行为
11月14日,由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对污染环境罪一案的被告赵某、赵某某、张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兰陵县看守所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直击庭审现场
兰陵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立德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出席法庭支持起诉。兰陵县磨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及相关办案人员旁听了庭审。
通过法庭审理和辩论,3名被告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自愿赔偿。法庭将择期宣判。
案情回顾
经查明,2018年3月23日至27日,赵某在未办理工商登记、环境评估等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兰陵县磨山镇河套村建设小型镀锌厂,雇佣赵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对陈旧铁链进行镀锌加工。
污染物严重超标
三人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在未经相关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到厂房外侧排水沟内。经取样监测,小镀锌厂厂内水沟总锌含量5160mg/L ,总铬含量52.4mg/L;厂外水沟总锌含量1350mg/L,总铬含量20.5mg/L,外水沟污水中总锌总铬含量分别超过山东省污水排放标准中总锌含量标准的674倍,总铬含量标准的12.6倍。
经山东和信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镀锌厂土壤进行检测,已造成土壤污染。为治理污染和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兰陵县磨山镇人民政府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共计支付收集、清运、储存、拆除、废酸处置费用、土壤检测等费用80000元。
检察机关宣读起诉书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赵某、赵某某、张某某环境污染案进行审查起诉时,发现赵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兰陵县磨山镇政府为此支付相关费用,赵某等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决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某等人对危险废物处置、土壤检测鉴定、生产现场拆除等费用进行赔偿,共计8万元。
检察机关怎么说?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希望此案的办理能进一步激发广大公众的法制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自觉维护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 “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
环环给你
划重点!
不要污染环境
千万不要污染环境
不然后果很严重
公检法联席,打击环境违法
临沂市环保局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通过环保公安联勤联动,环保检察监督执法,环保法院做好衔接、畅通渠道,形成部门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018年1至10月
赵某、赵某某、张某某三人
除了要赔付八万元环境损害恢复费用
等待他们的,还有刑事责任的处罚!
损害环境就要付出代价!
污染的可能不仅仅是环境
更有可能危害到公民的生命和健康
建设天蓝水清,生态宜居的大美新临沂
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请不要做一个旁观者
更不要成为一个破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