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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 科创板特别表决权股之法律制度初探

杨栎洁 华商律师 2023-08-25




内容摘要


     2019年对于中国大陆的证券市场而言,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科创板问世,而这其中引起重大讨论的又是关于同股不同权制度的肯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明确允许存在表决权差异的企业申报上市,并且对具有表决权差异股份的具体操作也做了较为系统的规定。表决权差异也即同股不同权,该制度的提出是对现行中国大陆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突破


关键词:科创板、同股不同权、股东权、股份


按照公司法基础理论之股权平等原则,无论公司采取何种形式,均应遵循股权平等原则。其在表决权方面表现是“一股一权”,即每一股份只能享有和行使一个表决权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它体现的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利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正是基于该种理念,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26条明确规定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每一股份对应一表决权。而科创板允许存在表决权差异也即认可同股不同权理论,其提出及付诸实践,是对同股同权的突破,也是对中国大陆地区公司法顺应时代潮流而做出的创新之举。


一、同股不同权的具体内容



(一)同股不同权中的“股”仅为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权

在界定同股不同权的定义前,应先明确“股”对应的公司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又称股东权。股东权乃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得对公司主张权利之法律地位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是任何公司类型中的股东都普遍享有的权利。但鉴于在中国大陆A股市场上市的企业,其企业形式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科创板同股不同权制度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东权。


(二)科创板同股不同权的定义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股东权的基础和计量单位,即股东权的享有以持有一定数额的股份为前提,股东权的大小与持有的股份数额成正比,股份是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的象征 。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对于股份的分类,主要有:1、普通股与特别股(以其蕴涵的权利是否属于特别权利为准);2、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以股东是否享有表决权为准);3、偿还股与非偿还股(以其可否由公司利润予以收回或消除为准);4、转换股与非转换股(以其种类是否可转换为准) 。其中表决权股可分为单数表决权股、复数表决权股与表决权受限制的表决权股 。单数表决权股也就是每一股代表一份表决权的股份,而复数表决权股是指每一股份享有多份表决权的股份。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曾为抵御外国资本入侵德国公司的控制权而允许本国股东持有的股份享有复数表决权股 。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科创板同股不同权中的特别表决权股份实质为复数表决权股,也即一股多票的表决权股。



二、科创板关于同股不同权的相关规定



(一)科创板推出之前中国大陆关于同股不同权的规定

在科创板推出之前,中国大陆地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明确为“同股同权”。虽然有学者认为此前在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范围内适用的“优先股”也属于“同股不同权”。但是根据国务院2013年出台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优先股”作出的明确定义,即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从该定义可以看出,优先股属于股份分类中与普通股相对的特别股,其与科创板的复数表决权股具有实质区别。复数表决权股与特别股中的优先股不属于同一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以放弃表决权为代价获取优先分配红利及股息等的股份,其特殊性在与对与股票受益权的优先获取。


(二)科创板关于同股不同权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则”)第四章第五节对于同股不同权的内容,从设置时间、持有特殊表决权股的人员范围到持股比例等均做了相对明确的规定。


1、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安排时间仅限定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上市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设置此类安排。


2、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的人员限定为对上市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董事的人员或该等人员实际控制的持股主体。且该等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合计达到公司全部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10%以上。


3、每一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10倍,除表决权差异外,普通股份与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其他股东权利完全相同。


4、除同比例配股、转增股本情形外,公司在科创板上市后不得在境内外发行特别表决权股份,不得提高特别表决权比例。


5、特别表决权股份除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外不得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6、在四种特定情形下,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按照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其中当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更时,公司已发行的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应当全部转换为普通股份。


7、当股东审议(1)对公司章程作出修改;(2)改变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3)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4)聘请或者解聘为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5)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该五种事项时,特别表决权股与普通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相同。


(三)第一家存在同股不同权的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被上交所受理并问询


2019年4月1日被科创板受理的优刻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为第一家存在同股不同权的申报企业。在其招股说明书的第七节公司治理与独立性部分披露了特别表决权安排的详细情况。2019年5月6日,担任优刻得IPO的中介机构对上交所问询进行回复。其中律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一个问题即为回答优刻得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要内容、对公司治理及其他投资者股东权利的影响,以及需要对特别表决权股份设置和特殊公司治理结构作充分风险揭示和重大事项提示。


优刻得特别表决权股份称为“A类股份”,普通股份为“B类股份”;其中特别表决权是普通股表决权的5倍;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为公司发展或业务增长等作出重大贡献,并且在公司上市前及上市后持续担任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该三名共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表决权比例分别是33.67%、15.52%和15.52%;该A类股份除特定情形外不得增发及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港澳地区关于同股不同权的规定



(一)香港关于同股不同权的规定

1970年港股市场实行同股不同权的制度,但由于该制度实行期间频繁出现控股股东对其他股东利益侵占现象,香港于1987年将在港股市场上市的公司架构统一为“同股同权”。


2013 年,采取同股不同权“合伙人制度”的阿里巴巴拟赴港上市,但由于当时的香港资本市场不认可同股不同权的制度模式,因此阿里巴巴最终选在在美国上市,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融资额的IPO企业。


错失阿里巴巴后,联交所于2014年8月29日公布了同股不同权改革的公众咨询文件。2017年修改上市规则,允许具有同股不同权架构的新兴产业公司和尚未有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联交所顺应资本市场潮流发展之举最终使小米成为联交所第一家以同步不同权模式上市的中国大陆地区的科技企业。


(二)澳门关于同股不同权的规定

澳门现行《商法典》虽然规定了优先股的概念,但并未承认同股不同权的双重投票权制度。澳门《商法典》中的优先股是指具有与普通股持有人完全相同的权利,但没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份。


四、结语



优刻得作为已受理企业中第一家存在同股不同权的企业,对其后续的发展将被重点关注。因为其持续健康发展,不仅可以加强有类似公司治理结构的企业的上市信心,也对中国大陆A股市场探索同股不同权制度具有借鉴及引导意义。毕竟如何吸引中国经济的创新力量,是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中的一项急切而又重要的任务。



[1]刘乃忠、戴瑛著,《新公司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80页

[2]王文宇著,《公司法论》,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242页。

[3]范健、王建文著,《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一版,第327页。

[4]刘俊海著,《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7页。

[5]刘俊海著,《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8页

[6]刘俊海著,《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18页。





杨栎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企业股权融资、IPO、并购重组、新三板挂牌及企业日常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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