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战“疫”在行动 | 疫情期间企业劳动人事相关问题备忘录
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随后,上海、广东等地发布了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其中,广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时间的通知》于2020年1月28日下发。假期延长、延迟复工引发的劳动人事问题成为企业复工前后密切关注的热点问题。现结合相关规定进行梳理,供企业管理层和人事部门决策参考使用。
在阅读本文之前,华商律师事务所疫情应急法律专业委员会提出以下倡议:疫情无情人有情,面对疫情,企业和职工应同舟共济、守望相助,严格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防控措施,构建和谐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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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9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上班的员工,建议企业作为休息日安排补休或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1、国务院《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比原定假日(1月24日至30日)多出2020年1月31日和2020年2月1日两天,2月2日为星期天(本来就是休息日)。《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
2、该两天延长假期属于“休息日”,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法定休假节日”。
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时间分为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即: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休息日”以及“法定休假节日”。其中,“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迟延复工,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的紧急措施,该期间建议企业按照“停工”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二)停工、停业、停课”。
2、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年修正),非因员工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本次延期复工7天,理论上不超过企业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应按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有类似规定)
3、对于停工期间企业安排上班的人员,建议企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外,采取一定的关怀和奖励措施,并就该措施与相关员工签署书面文件,避免纠纷。各地政策如果有不同规定的,按照当地政策执行。期间涉及休息日的,按前述“休息日”规定处理。
1、优先考虑远程互联网办公。
2、建议员工申请带薪年休假,或建议员工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休事假、病假。为避免纠纷,该情形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实施。后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1、涉及保障城乡运行必需的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
2、疫情防控必需的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
3、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
4、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相关企业。
注:由于相关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如需咨询、交流请与本文作者联系。
本文作者:华商袁韶浦、卢安琦、冷佳霖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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