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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研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影响及建议

朱虹律师团队 华商律师 2023-08-25


2020年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中国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已经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会产生迟延交货、合同解除、合同履行不能等相关法律问题。企业在此背景下,如何尽最大的程度减少损失呢?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

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 不可抗力的特征
1.不能预见是指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2.不能避免是指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3.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

(二)不可抗力主要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海啸等;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等;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战争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要满足客观存在、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等要素。本次疫情爆发客观存在,一般人无法合理预见,为了有效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政府采取延长假期,停止复工、交通管制等措施,同时其他国家也一定程度上中断或减少了与我国的航班往来、采取出入境管制等措施,满足不可抗力所要求具备的要素。

同时参照2003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当中明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可抗力的规定妥善处理。

因此,我们认为此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尽管法律规定在不可抗力下引起的合同责任可以免责,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却并非如此简单。
 

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有约定及无约定的处理方式


(一)合同中约定了不可抗力
有约定从约定,合同双方可以在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期限范围内中止合同的履行,同时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

(二)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
合同中如果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果买方所在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适用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免责情形,切记受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损失。

(三)引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的注意事项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的卫生事件,合同的履行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但在引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时需特别注意以下四种情况:

1.疫情的出现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不可依据不可抗力免责。
2.在疫情发生前,已有违约情况,不可依据不可抗力免责。合同一方在疫情发生前就出现迟延履行,不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情况时,疫情出现后不可援引不可抗力。
3.一般情况下,金钱给付义务不可依据不可抗力免责。对于支付对应价款的合同义务,一般不会因为疫情影响其履行,所以不可援引不可抗力免责。
4.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和采取相关必要措施。不可抗力事件产生之后,必须积极履行通知的法律义务并采取相关措施减少损失的产生,避免损失的扩大,否则,因其不作为而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能依据不可抗力免责。
 

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如何确定管辖法院及法律适用?


(一)法院管辖
1.有约定则从约定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对争议解决方式以及法律适用有约定且该约定在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前提下则从其约定。
2.无约定则按照法律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换言之以下法院均有管辖权:
2.1被告住所地
2.2合同履行地
2.3合同签订地
2.4原告住所地
2.5标的物所在地
2.6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
2.7侵权行为地
2.8代表机构住所地

(二)法律适用
1.有约定从约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言之,即使当事人选择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法律作为合同的适用法也可以。

2.无约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于法律适用并无事先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第四十一条:“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律师建议


此次疫情牵动了全国人民的心,多地封城,延长假期。中国作为世界出口大国,不少企业受到疫情的牵连,为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履行及时通知义务
在疫情的影响下,出口方若因此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可使用邮件或者书面信函的形式将情况告知国外进口方,并且保存好履行及时通知义务的证据。

(二)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同时,出口方须采取相关必要的措施,以减轻遭受的损害,如出口方不及时告知且采取必要相关措施减轻损害,扩大的损失将自行承担。

(三)保留证明
企业应当保存政府要求延长春节假期和延迟复工通知、转产的通知等文件或者道路被堵塞的照片或视频等证据。如果有人员在疫情中就诊住院或被隔离、留观的,应保留医院就诊证明、隔离证明或街道办社区的隔离、留观证明,以便证明自己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际履行合同。

另外,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也可以为企业开具证明,并且开发了线上认证平台,企业可以登陆http://www.rzccpit.com/申请办理(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10-82217027/7035/7010、各省(直辖市)、市贸促会联系方式请参见:https://www.rzccpit.com/company/organization.html

(四)协调国外进口方履约
因此次疫情而产生的延期复工、交通管制,促使外国进口方取消订单,对一些抗风险较弱的中小微企业产生一定的损失。如果国外企业没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则无权以疫情为由要求直接解除贸易合同,除非有以下情况:
1.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
2.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
3.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它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
特别注意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受不可抗力影响。
 
法律规定:
1.《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3.《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七十九条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七条 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使用法》第四十一条 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作者:朱虹律师团队




朱虹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法律事务、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城市更新)、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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