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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原创 ▎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情形 ——基于最高院和部分省高院裁判要点的分析

何带勇 陈昂 华商律师 2023-08-25




诉讼实务中,对于可能因被告转移、处分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原告其他损害,很多原告选择申请法院对被告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具体措施为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其中关于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的重要规定,降低了申请财产保全的成本,促使更多原告方当事人选择申请财产保全。


但是,财产保全一般发生在生效裁判作出之前,此时作为原告的申请保全人是否胜诉、作为被告的被保全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尚未确定,一旦法院认定财产保全错误——申请保全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申请财产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害,申请保全人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关于何种情形下会被法院认定为财产保全错误,笔者将通过以下最高院和部分省高院案例的裁判要点,简要分析财产保全被认定错误的几类情形:



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保全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证明申请保全人主观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保全人。


案例一:【(2018)最高法民申2027号】。在最高院公报案例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张欣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山东高院(2017)鲁民终193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理由是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欣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不仅可以从败诉这一结果中推定,也可以从张欣伪造事实的诉讼中予以确认。但最高院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因此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侵权行为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必须要有法律依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中并不包含申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综上,申请保全错误,须以申请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不能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充分条件……宜兴建筑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张欣在另案中存在伪造账本、提供假证、盗用授权委托书的行为,证明其存在主观恶意,但上述主张只是宜兴建筑公司的怀疑,其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最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从最高院该公报案例可看出,仅以申请保全人的诉讼请求未得到支持为由,不足以认定财产保全错误,还应当以申请保全人主观存在过错为要件,证明申请保全人主观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在于被保全人。一旦被保全人无法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保全人主观存在过错,其提起的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很可能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申请保全人未合理确定诉讼请求数额,提出过高数额的诉讼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被认定为保全错误。



案例二:【(2016)最高法民申2522号】。在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与湘北威尔曼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依据上述事实,威尔曼公司在苏州二叶公司未履行0437号判决,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提起0530号诉讼,系依法行使诉权,并无过错。威尔曼公司主张其提出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数额并非依据0437号判决,而是根据苏州二叶公司侵权范围、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经营方式、侵权所得利益等具体的侵权事实和证据提出的,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损失数额具有合理基础。在0437号判决作出不到一年的时间,威尔曼公司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张其因侵权遭受损失的数额为5000万元,是0437号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一千倍,并据此申请保全苏州二叶公司5000万元的财产,致使苏州二叶公司约2500万元资金被冻结近两年。虽威尔曼公司提起0530号诉讼系依法行使诉权,但鉴于其未合理确定诉讼请求数额,致使苏州二叶公司约2500万元资金因诉讼保全不能用于经营活动。在2011年12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裁定提审0437号案件的情况下,威尔曼公司应对其在0530号案件中提出的5000万元诉请数额可能有难以获得支持的风险有所预期,其主张在0437号判决被再审撤销之前就撤回了保全申请,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综合本案上述事实,二审法院认定威尔曼公司申请保全不当,依据充分,威尔曼公司关于其申请保全不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能成立。” 


从最高院该案例可看出,在申请保全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提起诉讼,系依法行使诉权,并无过错,但应当对诉请数额能否获得支持的风险有所预判,合理确定诉请数额。在没有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诉请数额具有合理基础的情况下,提出过高数额的诉讼请求并申请财产保全,将被认定为保全错误。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申请保全人将可能不承担合同责任的非合同相对人的当事人列为被告并对其申请高额的财产保全,被认定为保全错误。


案例三:【(2016)桂民终11号】。在南宁大自然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与周继英、防城港市新亚太物业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广西高院认为:“……(一)关于周继英在(2005)南市民二初字第33号案件中申请对大自然花园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否有错误虽然不能简单地以其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的裁判结果作为判断依据,但在(2005)南市民二初字第33号案件中,周继英因《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合同之诉,其权利为合同之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南市民二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周继英等人并没有提出上诉,该生效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义务由魏杰承担,而周继英在33号案件中却将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相对人的大自然花园公司单独列为被告提出巨额的诉讼请求并申请保全该公司相应财产,从周继英最初诉请提出的撤销合同到后来变更为解除合同,其对大自然花园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其在诉讼中从申请查封0416310和0416312号地块到申请调整变更查封0416335和0416336号地块等行为看,周继英对自己可能享有的权利和申请保全大自然花园公司财产的风险没有合理的预见和评估,周继英在(2005)南市民二初字第33号案件中申请对大自然花园公司巨额的财产进行保全,应当认定未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故一审判决认定周继英申请对大自然花园公司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存在过错,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将非合同相对人的当事人列为被告,本身就存在一定败诉风险,原告应对其诉请能否得到支持进行合理预判,否则在诉讼中的保全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保全错误。例如以上案例中,生效判决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义务由魏杰承担,而周继英在33号案件中却将并非《股权转让合同》相对人的大自然花园公司单独列为被告,提出巨额的诉讼请求并申请保全该公司相应财产,最终被法院认定为保全错误、对被保全人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将可能不承担合同责任的非合同相对人的当事人列为被告,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须特别慎重,一旦申请保全人的诉请被法院驳回,申请保全人被认定为保全错误并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


申请保全人及其关联方针对同一债权多次起诉同一被保全人并多次撤回起诉,在上述诉讼中的保全行为应认定存在重大过失,申请保全人对被保全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案例四:【(2018)冀民终31号】。在邢台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广厦融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河北高院认为:“……因上述二案争议的核心均在于傅永胜对广厦融胜公司的争议债权是否真实有效,傅永胜及其控制的恒宇公司在两次诉讼中均撤回起诉,致使该争议债权是否真实有效始终未能查清认定。故无论以后恒宇公司对争议债权的主张是否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恒宇公司对该借款合同纠纷中其保全行为所造成的广厦融胜公司的损失存在重大过失,应予赔偿。”


笔者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权的行使,通常情况下,申请保全人撤回起诉,其在诉讼中的保全行为并不一定被法院认定为保全错误。但是,如果存在以上案例的情形——申请保全人及其关联方针对同一债权多次起诉同一被告并多次撤回起诉,在上述诉讼中的保全行为就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在此,笔者也提醒申请保全人,应当合理合法行使财产保全的权利,切勿故意滥用诉讼权利、恶意保全,否则不仅应对被保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还有可能因妨碍民事诉讼被法院处以相应处罚,得不偿失。


结 语


在当前的诉讼实务中,申请财产保全越来越普遍,以上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情形,值得引起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及保险公司的足够重视。一方面,合理合法运用财产保全,能够有效防止被保全人恶意转移、处分名下财产,保障胜诉判决的顺利执行,充分维护申请保全人的胜诉权益,对解决“执行难”问题也有重大意义。另一方面,如果被保全人因保全错误造成损失,也应当勇于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建议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及承保诉责险的保险公司,对拟担保的财产保全案件加强审查,防范因保全错误所带来的担保风险。


 


何带勇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资本市场



陈昂

华商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房地产、建设工程、金融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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