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原创 ▎红筹拆除及回归重点问题探讨
一、序 言
随着注册制的稳步推进,国务院、证监会与交易所先后出台一系列法规政策文件[1]为红筹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提供更为完善的政策支持。本文将就红筹拆除的一般步骤、红筹回归涉及的法律及税务等几个重点问题进行探讨。
二、拆除红筹架构的一般步骤
三、红筹拆除与回归涉及的法律问题
四、红筹架构拆除可能涉及的相关税务问题
[1]《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中标的资产曾拆除VIE协议控制架构的信息披露要求的相关问题与解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以及上交所科创板、深交所创业板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的系列规定。
[2]《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3号—试点红筹企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红筹企业申报科创板发行上市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4号)以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等。
[3] 《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关于创新试点红筹企业在境内上市相关安排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6号)以及科创板、创业板出台的一系列规则,目前公布的经修订的创业板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非上市红筹企业与财务和市值相关的上市标准与科创板上市规则基本是一致的,即符合以下之一:(1)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创业板要求同时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2)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创业板要求同时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
[4]《2012年第一期保代培训》—毕晓颖:创业板发行审核及关注问题,关于红筹架构的问题,对于红筹公司,要求实际控制权转回境外,股东是真正的外资无强制要求。同时,对于存在多层境外持股公司的架构,建议其尽力清晰,但并无强制要求。《2012年第三期保代培训》—毕晓颖:创业板发行审核及关注问题,考虑实际税收问题,允许企业保留部分外资比例,其他股权转回境内。《2012年第四期保代培训》—毕晓颖:红筹控制权要转回来,考虑税收优惠,可放一部分在境外。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6]根据2020年9月初上交所组织的科创板保代培训内容,不再区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
[7](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发行申请文件还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证监发行字[2006]6号)附录第四章和第八章的要求,提交会计师关于被重组方的有关文件以及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三)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后,已改为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9]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10]根据《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11]《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规定,外债是指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向境外举借的、以本币或外币计价、按约定还本付息的1年期以上债务工具,包括境外发行债券、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按照《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办事指南》的规定,必须在事前向发改委申请办理外债的备案登记手续。
[12]《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修订)问题5: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答:投资机构在投资发行人时约定对赌协议等类似安排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证发[2019]36 号)问题10 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何把握?
答:PE、VC 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内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下简称“8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14]本法第八条第二款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10月17日发布;2017年12月1日实施)废止。
本法第十三条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2017年12月29日发布;2017年12月29日实施)废止。
[15]本篇法规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8年6月15日发布;2018年6月15日实施)修订。
[16]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二)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50%,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肖宏轩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并购重组、投融资、私募基金、房地产等
柯铮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上市、投融资、企业法律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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