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接纳疫区人员居住,房主隐瞒不报,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当前,新冠变异病毒传播速度快,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仍严峻复杂,感染风险高的奥密克戎变异毒株已在国内散发。在此情况下,各地政府都制定了相应的疫情防控措施及上报制度。
在疫情期间,如接纳疫区人员居住,而房主隐瞒不报,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我们以“海南高院发布2020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之二:王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为例来分析:
案情摘要
2020年1月,新冠疫情爆发后,严某、陈某等九名湖北籍人员先后从武汉市到达三亚市,入住王某在三亚市天涯区某小区内开设的度假公寓。王某明知以上人员来自疫区,但并未将以上人员信息上报给物业或社区居委会。
2020年1月25日,海南省政府发布海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后,王某仍未按要求上报。
2020年1月30日,居委会工作人员到小区核查入住的湖北籍人员时,王某仍然未将以上九名人员的信息上报。
2020年2月4日,严某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后,居委会进行上门核查时才得知该度假公寓内居住着九名湖北籍人员。
2020年2月7日、8日,居住在该房内的其他三名家庭成员陆续确诊。侦查机关发现,海南省政府发布的第90、120、126、130号确诊病例为王某所瞒报的九名人员中的四名,四名确诊病例的活动轨迹遍布三亚市天涯区、吉阳区、海棠区的主要景区及餐饮店,给三亚市的疫情管控工作造成极大的阻碍,致使该小区一千多名住户居家隔离观察近二十天。
裁判结果
本案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精准排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是做好疫情防控的关键,需要全社会的积极配合。被告人多次隐瞒疫情信息,拒绝配合政府的疫情防控措施,给小区一千多名住户的生活带来困扰,同时也给政府的疫情防控带来极大压力,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典型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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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通过检索发现,在最近三年公布的法律裁判文书中,有123宗涉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事案件案件,其中2020年106宗、2021年17宗,大多与新冠疫情相关。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在这非常时期,没有一个人能置身事外,我们每个人都应该肩负起一个公民的职责,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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