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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之法律风险知多少?

融小律 华商律师 2023-08-25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示信息,截至2022年4月30日,606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披露了2021年年报,披露率90.73%,尚有部分挂牌公司因近期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未按期披露2021年年报。而新三板挂牌公司针对年报披露事项有何规定?未按期披露或不披露年报有何风险?本文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相关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解析。



一、   新三板挂牌公司披露年报之相关规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条款

具体内容

1

证券法

第七十九条

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定期报告,并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和公告:(一)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

2

《会计法》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4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报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公众公司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5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基础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

第十条

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新三板挂牌公司应于2021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即2022年4月29日)前完成2021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二、新三板挂牌公司逾期不披露年报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逾期不披露年报对公司的影响


1.相关规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条款

具体内容

1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全国股转公司根据自律规则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4.4.1

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4.5.1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终止其股票挂牌:……(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相关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四)未按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信息披露不符合真实、准确、完整要求……。

4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出具警示函;(五)限期改正;(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十)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十一)建议挂牌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二)暂停证券账户交易;(十三)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四)向有关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十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六十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可以采取的纪律处分方式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暂不受理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五)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六)取消交易权限;(七)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八)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六十六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挂牌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给予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7

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第4点

(1)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情形的相关处理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的规定,挂牌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且在2022年4月29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全国股转公司将于202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在2022年6月30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股转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情形且在2022年4月29日前仍未披露或改正的挂牌公司,应根据《终止挂牌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于202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全国股转公司作出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对于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情形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22年4月29日前披露或改正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对其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纪律处分和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8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证券公司在办理客户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以及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可以查阅客户的诚信档案,根据申请人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或者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


2.相关案例


2022年2月21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关于作出终止大连华实教育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等33家未披露定期报告公司股票挂牌决定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2]33号,以下简称“《强制停牌公告》”),对未披露定期报告等 33 家公司作出终止其股票挂牌的决定。根据公开文件披露信息,上述公司除被强制摘牌外,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亦因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被给予公开谴责或被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处罚措施,相关案例如下所示:


序号

公司简称

公告时间

公告名称

处罚原因

处罚对象

处罚措施

1

ST 中云创

(831776)

20210824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公司

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赛浪车联(832844)

20201014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公司

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

3

金恩生物(837795)

20210824

关于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给予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公司

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总结意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案例,全国股转公司对逾期不披露2021年年报的挂牌公司实施以下措施:


(1)   对于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年报情形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在2022年4月29日前披露或改正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具体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种类详见前文所述),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2)   对于2022年4月29日前仍未披露年报的挂牌公司,于2022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挂牌的风险提示公告,之后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全国股转公司作出股票终止挂牌的决定;


(3)   对于2022年6月30日前仍未披露年报的挂牌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该公司股票挂牌。


若挂牌公司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将一定程度限制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对公司的贷款、担保、保险等商事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如对于公司正在履行的贷款合同、授信合同等合同,存在违反合同约定、银行要求公司提前还清贷款、合同相对方要求加速合同到期等风险。


(二) 关于逾期不披露年报对公司相关人员的影响


1.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年报的处罚措施


(1)  相关规定


序号

文件名称

条款

具体内容

1

证券法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相关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四)未按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百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相关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四)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不配合挂牌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第六十二条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四)无正当理由未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

挂牌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中期报告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给予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4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拟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的,应当查询拟聘任人员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决定是否聘任的依据

关于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国股转公司对上述人员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种类等详见前文所述。


(2)  相关案例


根据《强制停牌公告》及相关公开文件披露信息,相关公司除被强制摘牌外,公司相关负责人亦因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被给予公开谴责或被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处罚措施,相关案例如下所示:


序号

公司简称

公告时间

公告名称

处罚原因

处罚对象

处罚措施

1

ST 中云创

(831776)

20210824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董事长(石华玲)

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杨自爽)

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

赛浪车联(832844)

20201014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公告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

时任董事长(刘顺钊)

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范敏)

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

金恩生物(837795)

20210824

关于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给予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及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截至2021年4月30日公司未按期编制并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时任董事长(霍海军)

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时任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李春旭)

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  总结意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案例可知:


①挂牌公司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系公司的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员,若挂牌公司逾期不披露年报,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对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挂牌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公开谴责等纪律处分措施(具体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种类详见前文所述),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及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②前述主体需就未披露年报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与挂牌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前述主体存在被有权部门处以罚款(二十万至五百万不等)的风险,若涉嫌刑事责任,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④挂牌公司有权对前述主体处以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⑤若因此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挂牌公司可要求该等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相关人员存在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风险


(1)  相关规定


文件名称

条款

具体内容

刑法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相关案例


①余蒂妮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案件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04刑初131号]:“本院认为,博元公司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在2011年至2014年期间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主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余蒂妮、陈杰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伍宝清、张丽萍、罗静元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成立,予以支持。”


②郭某某、宋某某、杜某某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案件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浙0105刑初255号]:“本院认为,九好集团作为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以及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被告人郭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宋某某、杜某某、王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3)  总结意见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挂牌公司系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若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期限披露年报,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存在直接责任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并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重大风险。


3.关于逾期不披露年报之股东权利


文件名称

条款

具体内容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知情权。若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报等相关文件,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行使知情权,若公司股东(含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或者损害股东利益的,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或者自已要求滥用权利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若涉嫌刑事责任的,可要求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齐梦林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境外IPO上市,基金法律服务业务及投融资法律服务业务


邓娇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外股票发行上市、公司重组并购、投融资、私募基金


文婷

华商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投融资、并购上市、区块链(行业垂直研究)等


蒋文文

华商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投融资、兼并收购、区块链、数据合规等


高铭泽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境内股票发行上市、公司重组、投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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