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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非法集资案的资金如何清退?

岳力 华商律师 2023-08-25

根据法律法规,参照部分法院非法集资案的资金清退公告,结合我们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经验,总结资金清退工作中重要事项和操作情形如下:



*办案经验汇总见文末05小结部分

PART清退对象:

1. 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和信息核实登记确定的集资参与人。

2. 参加集资人信息申报(规定申报起止时间)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按照确认继承关系的法律文书另行清退;未参加集资人信息申报的受损集资参与人(如已经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确认有损失的),清退金额予以提存,待参加集资人信息申报后集中清退。

3. 资金清退对象为在“e租宝”和“芝麻金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已经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钰诚系员工、理财师和未参加信息核实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暂不列入本次资金清退范围。

参与集资的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理财师)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

4. 本次资金清退对象为在“启航”案集资参与人信息审核登记中核实的集资参与人。

参与集资的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

5. 按照博尔案工作组公告时限要求,已到当地公安机关或博尔案工作组申报登记,对集资本金余额核对无误并填写《博尔案集资本金余额确认表》的集资人。

6. 经核实认定“万利豪”案在案电子数据中的受损的集资参与人。未能提供有效信息,不具备清退条件的暂不列入。

7. 经各涉案地司法机关判决认定、且已参加本次信息核实登记的“邦家案”受损集资参与人。

8. 本次资金清退对象为受损集资参与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个人不属于集资参与人,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

9. 清退对象为经核实认定的“龙炎数据库”中受损的集资参与人。

10.在信息登记核实系统进行注册登记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11.资金清退对象为在“饭饭金服”网络平台参与集资且经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认定的受损集资参与人。

参与集资的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包括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

12.本次资金清退对象为在“永城投资”案审计部门提供的《安徽永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金额统计表》中登记的集资参与人。参与集资的相关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列入资金清退范围。

13.本次清退对象为已完成信息核实登记、且经江西中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赣中达司鉴字【2022】00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有融资余额的集资参与人。


PART清退比例:
1. 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2. 本次资金清退依据受损金额(公安机关委托作出的《审计报告》确定有损失的)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本次清退比例为30%。

3. 本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4. 本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5. 未公告清退比例。

6. 根据已变现、扣划、归集到位的全部资金除以受损总额,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7. 本次资金清退根据全国总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8. 本次资金清退的比例根据核定总损失和现有清退资金统一确定。

9. 根据已变现、扣划、归集到位的全部资金除以受损总额,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10. 本次资金清退发还由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统一发还比例。

11.根据全体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受损金额和本次清退总金额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12.本次资金清退根据受损金额总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总额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13.资金清退比例等于清退总金额除以全部集资参与人的融资余额。


PART清退金额:


1. 每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为尚欠本金金额乘以清退比例。

2. 每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按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累计存入本金-累计支付本金-累计支付利息和贴息”。

3. 每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通过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受损金额,具体为充值金额减去提现金额的差额。

4. 每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通过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登记本金金额减去领取利息金额的差额。

5. 根据博尔案全部集资参与人总损失金额,测算博尔案集资人每人应清退总金额,扣除前期已清退资金,为本次集资人应得清退金额。

6. 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

7. 每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通过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受损金额,具体依各涉案地司法审计报告核定并经法院判决认定。

8. 每名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通过审计核定的投入金额减去返利金额计算得出。每名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通过其损失金额乘以统一清退比例确定。

9. 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金额,具体为汇入“龙炎”账户的投入金额减去提现金额的差额。

10.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发还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以发还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的本金损失金额,具体为银行账户转入交易平台与交易平台转至银行账户金额的差额。

11.每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通过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

12.每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通过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受损金额指集资参与人登记投资本金金额减去已领取的本息合计金额的差额。

13.每位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等于本人融资余额乘以清退比例。


PART清退路径:

1. 携带身份证、借款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到社区党群服务站进行信息核实,接受按比例清退的集资款。

2. 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中国建设银行协助完成。

3. 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中国工商银行协助完成。

4. 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中国农业银行蚌埠科苑支行营业室协助完成。

5. 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6. 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7. 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广州中院委托中国平安银行协助完成。

8. 由中国工商银行东莞分行协助完成清退资金转账工作。

9. 法院已委托工商银行为受损集资参与人开设电子账户,清退资金将汇入该账户。受损集资参与人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就近至工商银行网点领取。

10.本次资金清退发还采取银行转账及开立定期存单方式进行,由中国建设银行协助完成。

11.本院已委托中国工商银行为受损集资参与人开设电子账户,清退资金将汇入该账户。受损集资参与人在接收到中国工商银行短信后,须本人持有效身份证,就近至中国工商银行网点领取清退的资金。

12.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方式。集资参与人来法院进行信息核实时需提供接收清退资金的银行账户。

13.本次资金清退采取银行转账方式,由中国建设银行协助完成,清退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集资参与人已登记的银行账户。


PART小结:


(一)

清退对象

清退对象限于受损“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已死亡的,按公证文书或法律文书确定的继承人及份额进行清退。

何谓“集资参与人”?集资参与人,是指向非法集资活动投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中的资金投入者,以往的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称之为被害人。2014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提出“集资参与人”的概念,并取代此前的被害人概念。

确定“集资参与人”要注意三点:

第一:程序方面,集资参与人必须按办案机关要求申报,办案机关核实无误后,方可以“集资参与人”身份参与清退。所以,集资参与人切记不要忽视按时、准确申报,注意关注一审法院发布的清退通知(或公告)。

鉴于实践中法院核实“集资参与人”一般以《审计报告》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审计结论和鉴定意见中的受损“集资参与人”为准,之前未报案登记的集资参与人事实上已经被排除资金清退范围。

但是,也有个别法院允许补充申报。如“老庆祥”案件中,本次清退中,部分集资参与人因未参与信息核实登记或未提供集资资料、相关法律文书等原因,未能完成此次信息核实登记,导致无法清退。我院将对上述人员的应清退金额予以提存,待其提交相关材料、完成信息核实登记后再予以清退。

第二:负面清单,(1)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不列入清退对象。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这部分单位和个人称为非法集资协助人。(2)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列入清退对象。根据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这部分单位和个人称为非法集资人。

第三:特殊规定,如“e租宝”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钰诚系员工、理财师暂不列入本次资金清退范围。鉴于实践中法院后续追缴情况不乐观,跟投员工事实上已经被排除资金清退范围。


(二)

清退比例

实践中,刑事诉讼终结后,集资参与人受损金额基本上无法获得足额返还。所以,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规定,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这里的集资额比例就是清退比例。

清退比例,原则上根据“受损金额和现已归集到位的资金”确定。

如何理解该原则?第一,强调的是“受损金额”(有的称“融资余额”),而不是“本金”,也不包括收益。第二,强调的是“已归集到位的资金”,而不是“非吸资金总额”,也不包括应归集而截至清退时未归集的资金。这反映的是金融犯罪案件中“穿透式刑事认定”。

在原则的具体适用上,实践中有四种做法:

一是,每个集资参与人根据其自身“受损金额”,核定各自的清退比例。

二是,办案机关根据所有参与清退的集资参与人“受损总金额”,核定统一的清退比例。

三是,协商确定清退比例。例如,《关于“国金所”案第二轮资金清退的公告》,清退比例为截至2021年12月1日,集资参与人签字确认剩余本金的5%。

四是,不公告清退比例,有关机关酌定清退比例。

鉴于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清退比例,相关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也仅是示范性规定,所以前述做法严格来讲都不能说是违法。


(三)

清退金额

原则上,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具体清退金额以其受损金额乘以清退比例确定。

受损金额指“累计存入本金-累计支付本金-累计支付利息和贴息”

这种计算方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规定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返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四)

清退路径

原则上,资金清退由商业银行协助完成。具体操作情形包括银行转账、开立定期存单、银行网点线下领取等。部分案例中也有政府职能部门安排清退事宜。


(五)

清退次数

资金清退按照“应发尽发”原则予以发放。

在原则的具体适用上,实践中做法:

一是,清退后将根据涉案资产继续归集的情况开展后续资金清退工作。

二是,每一轮清退的清退比例相同,或者根据清退进展调整新一轮清退比例。


(六)

执行顺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但是,集资参与人并非“被害人”,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也并非“被害人的损失”。《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这与赌博犯罪中称呼“参赌人员”而非“被害人”是同一法理,因为非法集资活动和赌博活动都是违法行为。

集资参与人虽然不是“被害人”,但可参照被害人的损失处理,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理解“一般”须知晓例外情形,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抵押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换句话说,抵押权人(例如银行)会优先于集资参与人的执行。

例如,“老庆祥”案件附件:原“老庆祥”案清退资金总明细

本次清退资金,由公安机关移交、法院扣划、当事人缴纳资金,法院拍卖资产所得资金和资金存款利息等三部分组成,共计271414612.93元。依法扣除评估费232235元、优先受偿权(银行抵押贷款)1532075.99元和唯一住房租金115200元等计1879510.99元后,实际清退总金额为269535101.94元。


(七)

资金来源

实践中,部分清退公告中明确了“清退集资资金来源”,更多清退公告采取的是回避态度。

完整的清退集资资金来源包括:

(1)非法集资资金余额;

(2)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或者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3)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4)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非法集资资金或者相关资产;

(5)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

(6)可以作为清退集资资金的其他资产。

这里体现和强调的原则性规定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换句话说,《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坚持的是“谁拿钱、谁返还”原则。

实践中,有一个争议问题是,员工“工资”是否应当返还?国务院条例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如果“工资”属于“其他相关人员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的经济利益”,就应当返还。

另外,国务院条例中规定“在非法集资中获得的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经济利益”,与之前的两高司法解释相比,可以看到两点明显变化:

一是,国务院条例增加了“广告费、代言费”两费;

二是,国务院条例没有限制获得上述费用的主体身份,即不限于“帮助吸收资金人员”。

所以,有一种解读是,“不少明星过去为P2P代言,按照《条例》规定,所得代言费作为清退集资资金要返还”,我们认为该解读有其合理的一面,当然还须结合个案考察是否符合其他应当依法追究情形。


华商思合刑事团队是广东省律协职务犯罪辩护委副主任傅政杰律师领衔的一体化刑事团队,团队主要成员大多来自国内一流法律院校,并有过法官检察官工作经历。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刑事合规,刑事控告。



岳力

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证券犯罪辩护及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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