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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基金月刊(2022年8月)
一、基金监管动态
1. 8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第一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336号),自2022年8月15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自行查阅本会员2022年第一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2. 8月16日,国家发改委举行8月份新闻发布会。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司表示从积极稳妥推进项目、加强顶层设计、坚持开门服务、做好宣传培训四个方面稳妥推进基础设施REITs工作。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要求,按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基础设施REITs工作,在严格把关项目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推荐效率,推动基础设施REITs市场规模不断扩容,特别是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项目发行上市。
3. 8月2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发布2022年第二季度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419号),自2022年8月26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会员可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AMBERS系统自行查阅本会员2022年第二季度信用信息报告。
4. 8月2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扩大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实施范围的公告》(中基协发〔2022〕13号),境外基金专业人才申请基金从业资格认可的实施范围在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及杭州市、广州市、深圳市基础上,增加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实施区域);经实施区域内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服务机构聘用,且在实施区域内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境外专业人才,已具备境外基金相关从业资格的,无需参加专业科目考试,通过协会在境内组织的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即可申请注册基金从业资格。
5. 8月26日,由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导的《中国养老金融责任发展白皮书》正式发布。对于个人养老金的未来发展,该白皮书给出了包括充分发挥公募基金专业投资管理优势,加强顶层设计、拓展第三支柱资金来源,完善居民养老投资理念的培养支持政策、注重培养长期投资理念等三方面建议,并得出养老金的长期特征与避险特征和ESG投资的目标高度契合,养老金适合进行ESG投资的属性。
6. 近期,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改委等相关方制定了加快推进基础设施REITs常态化发行的十条措施。具体包括:推动建立重点地区省市政府牵头、多部门参加的综合推动机制,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召开重点片区会,加强政策辅导和市场培训,推动形成项目供给梯队;优化试点项目推荐程序,研究明确工作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在严把项目质量关的基础上,统一审核理念,简化审核程序,优化注册流程;明确相关行业准入标准,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强化持续监管;拓宽试点项目类型,解决“新类型”项目面临的新问题,引导市场规范发展;加强专业人员配备,强化常态化发行需要的资源保障;加快推进民企REITs试点,尽快推出“绿灯”投资案例;尽快推动首批扩募项目落地;推动REITs立法,积极培育专业REITs管理人和投资者群体。
二、基金市场概览
1.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产品备案月报(2022年7月)》显示,截至2022年7月末,存续私募基金135836只,存续基金规模20.39万亿元,超过2022年3月的20.38万亿元,创下历史新高;2022年7月在AMBERS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194家,办理通过的机构137家,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61家,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73家,其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3家(为QDLP等试点机构),2022年7月中止办理21家相关机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160家。
2. 8月24日,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2022年7月)》显示,2022年7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当月共备案私募资管产品820只,设立规模463.85亿元(见图1),7月设立规模环比减少11.07%,同比减少44.49%。当月新设产品平均备案核查时间为1.86个工作日。
3. 8月3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7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140家,其中,外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45家,内资基金管理公司95家;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12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2家。以上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7.06万亿元(见图2)[1]。
4. 8月31日,北京保障房、深圳人才安居和厦门安居集团首批3只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上市交易。至此,证监会共批准19只公募REITs产品上市,资产范围覆盖收费公路、产业园区、污水处理、仓储物流、清洁能源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类型。已上市项目募集资金500多亿元,总市值650亿元,回收资金带动新项目总投资达到3,000多亿元。
5. 近日,易方达、汇添富、华夏、嘉实、博时、建信、中欧、工银瑞信、华安、天弘、富国、银华等知名基金公司正式上报合理让利型基金。今年4月末,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中提到“积极推动管理人合理让利型产品等创新产品发展”。此后,有十多家基金公司陆续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相关产品方案。
6. 8月11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国际财富管理中心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该意见提出,到2025年,(在深圳)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财富管理总规模达30万亿元以上,吸引培育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财富管理机构不少于100家,注册的QFLP、QDIE、WFOE PFM试点机构不少于300家。
7. 为进一步推进深圳辖区基础设施REITs试点工作,近期深圳证监局指导深圳市投资基金同业公会召开深圳辖区基础设施REITs座谈会。深圳证监局提出:支持REITs业务发展,鼓励辖区基金公司结合自身业务规划、人员配备、内控机制等情况开展REITs业务;REITs产品结构相对复杂、封闭期限较长,且基金公司缺乏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经验,辖区基金公司在展业过程中,要恪尽职守,忠实勤勉履职,确保执业质量。
8. 为提高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水平,近期深圳证监局指导深证投资者服务中心和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面向辖区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采用线上方式举办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培训。
9. 8月8日,深圳证监局通报关于2022年二季度证券基金期货纠纷投诉情况,共接收针对辖区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件共977件,比2022年一季度减少487件。从投诉对象看,针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诉615件,减少331件;针对基金经营机构的投诉176件,减少174件;针对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诉58件,减少16件;针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投诉128件,增加34件。
三、典型案例评析
管理人的实控人参与推销、管理私募基金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责任承担——甲资管公司、乙集团公司与周某某私募基金纠纷案[2]
【裁判要旨】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向投资者推销私募基金,并有证据证明构成实质代销关系的,实控人负有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管理人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未体现专业独立性,而由实控人实际管理运作基金,因未尽忠诚勤勉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管理人及其实控人因违反监管规则和信义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基本事实】
2016年6月,甲资管公司成立“2018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任管理人,由某证券公司任托管人。《私募基金合同》载明,该基金“具有高收益、高风险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约定基金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再通过该合伙企业对某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当月,周某某签署《风险揭示书》后,与甲资管公司、某证券公司签订《私募基金合同》,并支付基金认购款300万元。甲资管公司的实控人乙集团公司向周某某出具《资金到账确认函》,载明系周某某是通过乙集团公司推介,自愿认购该基金,并承诺乙集团公司会配合相关单位做好该产品后续服务工作。
后甲资管公司与案外公司共同签署《合伙协议》,成立D有限合伙企业,其中G资管公司、H投资公司为双GP,甲资管公司为有限合伙人,由G资管公司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委派Z为代表,执行合伙事务。但D有限合伙企业的工商公示信息显示,H投资公司始终未登记为合伙人。甲资管公司于2017年12月才登记为有限合伙人。
2019年10月28日,甲资管公司发布《临时信息披露公告》称:G资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Z,恶意挪用基金资产并已失联,甲资管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次日,案涉私募基金召开投资人电话会议,乙集团公司经理在会议中介绍了其工作人员参与案涉基金管理的有关情况,并承诺全力推进后续刑事追偿进程。
周某某追索投资无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投资款、认购费及资金占用损失;乙集团公司就甲资管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甲资管公司赔偿周某某基金投资款损失3,000,000元、认购费损失30,000元;二、甲资管公司赔偿周某某截至2019年8月19日的资金占用损失450,924.66元以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三、乙集团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周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甲资管公司、乙集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海金融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沪74民终3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虽然《私募基金合同》仅由甲资管公司与周某某签署,但结合乙集团公司出具的《资金到账确认函》、案涉私募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付情况、乙集团公司对甲资管公司的实控关系等相关事实,乙集团公司与甲资管公司构成实质意义上的代销关系,乙集团公司、甲资管公司未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第17条的规定充分评估投资者适当性,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应当依照《民法总则》第167条承担连带责任。在系争基金的运作、管理过程中,根据《私募基金合同》,案涉基金的权益基础为D有限合伙企业对某上市公司的股权收益,现基金资产已被案外人恶意挪用,D有限合伙企业未取得某上市公司股权,基金资产已脱离管理人控制,乙集团公司、甲资管公司未能切实履行管理人义务,甲资管公司作为管理人未体现专业独立性,而由乙集团公司实质管理基金,并由此导致基金财产被案外人侵占转移,应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意义】
“募管权责不清”历来是私募基金监管的重点,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出资人等关联方实质参与基金的募集、管理,由此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案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监管细则,对基金管理人的实控人参与基金募集、管理活动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了分析,进一步完善了基金管理人及其他主体参与基金募集管理活动的责任体系,通过裁判明确了实控人参与基金销售,构成实质代销的,应当承担告知说明义务和适当性义务;在基金管理过程中由实控人实际管理运作基金,因未勤勉尽责而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由此,厘清各主体参与基金销售、管理时的责任界限,对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市场具有指引意义。
四、华商基金业绩
近日,经过严格的遴选程序,华商律师事务所成功入选深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服务机构库。深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注册资本人民币8亿元,系经深圳市政府批准设立,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了深圳市唯一的市级基础设施母基金——深圳市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该公司专注于推动深圳基础设施投融资改革,旨在有效发挥政府投资撬动作用,进一步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运作,提高基础设施供给质量和效率,为区域和城市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
本次入库的律师团队由高级合伙人、广州分所主任方晓龙律师,合伙人杨栎洁律师、郑天河律师,专职律师何广远、肖怡敏、谢银河、沈玩辉组成。
五、华商基金委动态
8月29日,华商律师事务所召开第二届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本届专业委员会设立21个符合条件的专业委员会,包括15个专业委员会、3个业务中心以及3家研究院。第二届专业委员会年度重点工作将立足9项重要任务,以专业化发展构建核心竞争力,建立专业律师库、法律服务产品库,着力推出业务成果,拓宽业务渠道,激活创新思维,推动华商专业化发展进程,更好服务华商向更高级别的发展阶段迈进。
华商律师事务所第二届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管理团队完成换届选举,人员组成如下:
主 任:吴 波执行主任:郑天河副主任:李成娇、李岳峰、付晶晶秘书长:舒佑丹华商律师事务所基金法律专业委员会 编
责任编辑:吴波、郑天河、李岳峰
注释:
[1]表中“封闭式基金”包含申报为封闭运作和定期开放的基金。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可能存在分项之和不等于合计的情形。基金数量统计不含已向证监会报送清盘的基金。数据来源于中国证监会。
[2]选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发布的《2021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