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遗嘱效力:中国香港与大陆法律规定异同的比较分析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和兴家法 Author 陈海燕律师
一、遗嘱效力形式要件异同的分析
遗嘱形式要件
在香港,根据《遗嘱条例》,遗嘱有普通遗嘱和特别遗嘱之分,特别遗嘱为特别人群或在特别情况下立遗嘱,比如实际服役于海军、陆军或空军的人员及海上的船员或海员立的遗嘱。本文在此暂不涉及特别遗嘱,仅就香港普通遗嘱进行分析。
二、遗嘱效力实质要件异同的分析
三、遗嘱认证与遗嘱效力
四、结语
[1]香港遗嘱形式要件,参考《遗嘱条例》第5条。
[2]大陆遗嘱能力,参考《民法典》第17、18、21、22、1143条。
[3]根据香港《成年岁数条例》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香港的成年年龄由21岁降至18岁。
[4]陈苇、宋豫主编:《中国大陆与港、澳、台继承法比较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5]由于作者对于香港判例法资料的收集条件受限,本文对于香港继承权的丧失、恢复的介绍和分析从略。
[6]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办理的在港设立的处分内地财产的遗嘱公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司办通[2010]59号】规定,在不能获得香港高等法院检定的情况下,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可以按照规定的方式办理在香港没有遗产的被继承人在港设立的处分内地财产的遗嘱公证。该文件也说明,并非香港所有的遗嘱均能获得高等法院检定。
陈海燕
华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入选广东省律协涉外律师先锋人才库
主要执业领域为涉港澳台、涉外婚姻家事,企业家婚姻家事,境内及跨境公司股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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