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产岂是唐僧肉》专题报道之三涉案财产处置的司法程序建议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时有的不规范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现象,对我国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有很严重的消极影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复杂,主要与我国司法体制不够健全、相关财政制度等不健全相关。
我们的意见,即是在此基础上的思考结果。
一、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消极影响
诸多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案例表明,在我国快速步入“财产社会”的背景之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不仅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而且对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易于动摇民众对政府和法治的信心。因此,我们应当纠正普遍存在“偏重人身权忽视财产权,重自由刑轻财产刑”的观念,将公民财产权的保障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
二、产生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现象的原因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基于如下几点:
第一, 我国还未建立完整系统的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的法律体系,现有的法律规定不仅相互矛盾,而且,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措施的定性不清。尤其是“涉案财物”的概念模糊,外延不清,导致公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对财产的恣意处置难以遏制。
第二,批准手续行政化,没有建立严格的司法审查制度。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移送、返还、处置等程序规定,所体现的特征是高度的行政性,司法的规律性要求几乎难以体现。这是有关部门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
第三, 现有立法违背正当程序、控辩平等以及程序公开等原则,使得相关措施完全在行政机关内部封闭运作,导致监督和救济不力。追责、惩罚制度缺失,对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缺少有效制约。
第四,救济渠道不畅,查封、扣押、冻结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种对物的强制措施,但是现有立法没有将其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内,内部申诉和检察监督程序虚置,公民没有有效的救济渠道。
最后,但也可能最重要的是,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与办案机关及办案人员的利益关联,即返还和罚没提留制度,是导致以上问题的基本原因,应斩断办案机关的自身利益与案件之间的关系,真正实行收支两条线,建立独立的司法财物保障制度。
三、相关完善建议
针对以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学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特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第一,查封、扣押、冻结不仅是刑事侦查措施,同时也直接指向公民的财产权,是一种对物的强制措施,应该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由司法机关对其适用进行事前和事后的审查。
第二,要加强行政强制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衔接。刑事诉讼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比一般的行政强制措施更为严厉,应该有更加严格的程序保障性规定。提出申请必须列明理由、范围、对象、期限等具体内容,并严格按批准的内容执行。
第三,在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立法和执法中,要坚持物权保障、司法审查和救济、正当程序、公开透明中立以及比例原则。规范审批程序,实行司法令状主义,由司法机关审查并决定适用相关措施,审批时要考虑措施的必要性、妥当性和最小损害性。
第四,严格控制“涉案财物”的范围,限于与案件有直接关联的主体及其财物。细化搜查、扣押、涉案财物保管、移送、返还、处置程序,证据和贵重物品的保管要与一般涉案财物相区别。
第五,应由中立的社会专业机构完成涉案财物的鉴定、评估、拍卖。
第六,建立有效的内部追责、外部监督和惩罚机制,同时赋予公民充分的救济权,包括程序权、申辩权、诉讼权和赔偿权,应该将该措施纳入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范围。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