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保护中小企业权益、促进其复兴,陈晶莹利用专业优势,借鉴他国有关企业破产的立法与实践,就现行《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小企业的重整程序和重整规则等方面提出修改完善《企业破产法》的建议。
首先,她建议明确扩大《企业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将该法的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修改为:“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等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各类市场主体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其次,建议在《企业破产法》的第七十条、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五条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陈晶莹解释,鉴于中小企业具有双权合一的特点,且重整的核心就在于对原出资人权益的保留,中小企业重整应以企业的主动申请为前提,后续工作才有可能有效展开。并且,中小企业的重整可行性完全倚仗于原出资人的能力和计划,法院对重整可行性的审查可适当简化,进行审查时更具有针对性,一般无须采取听证会等复杂的调查程序。
再者,建议在《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整部分增补适用于中小企业重整的规则。
通过陈晶莹的履职,充分彰显了党外代表人士积极参政议政,保持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历者、实践者、维护者、捍卫者的良好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