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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两会之声⑬|刘红宇委员:个人破产立法急需提上日程

张纯 民主与法制周刊 2022-06-07

文/本社记者 张纯

编者按

又是一年“两会”时。

作为中国法学会所属媒体,今年全国“两会”,《民主与法制》周刊主责主业,派出主力记者,集中采访法律人代表委员,努力服务法治中国建设。

从彭真委员长为《民主与法制》亲笔题写刊名的那一天起,《民主与法制》的使命就与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任务高度契合。2002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闻局把《民主与法制》作为宣传人大的媒体之一,从此《民主与法制》成为报道人大、宣传人大工作的重要舆论阵地。

今年的“两会”报道,我们将秉承专业、权威、深度的理念,创新内容和形式,紧紧围绕法治中国建设的热点问题,胸怀“国之大者”,站稳人民立场,对法学法律界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展开广泛而深入细致的采访,力争以更多的鲜活报道,展示法律人代表委员的专业、智慧、境界和情怀,陪读者度过一场精彩的“春天之约”。



“充分汇总各地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个人破产的实战经验,加强个人破产案件审结质量持续跟踪评价,加速个人破产立法。”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


关于个人破产立法的探讨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颁行后,学术界开始研究在我国是否要规定个人破产制度这一命题。

对这一命题的研究,在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修订过程中达到了高潮,该法草案中一直保留着个人破产制度及其相应的程序设计,但正式文本中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规定被撤,从此,个人破产制度又成为理论上需要重新反思和深入研讨的问题。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感触颇深,她告诉记者,彼时,个人破产立法引发广泛讨论,但最终因条件不成熟而未纳入立法,《企业破产法》适用对象仅限定为“企业法人”,“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持续。《企业破产法》也一度被市场称为“半部破产法”。

为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她带来了《关于加速个人破产立法的提案》。

作为律师界为数不多的杰出女性代表,同时也是一名“老委员”,15年来,刘红宇始终秉承着“履职就是要心里时刻装着国家、装着人民”的坚定信念,累计提交95件提案,涉及教育、就业、住房、养老、食品、环境等10余个领域,其中多项提案被写进国家和北京市两级政府工作报告中。

今年两会上,刘红宇共提交了6个提案,内容涉及个人破产立法、公安机关接报案制度完善、采集首次登记户口人员DNA试点、公益诉讼、被拐卖妇女权益等多个社会广泛关注的领域。其中,关于个人破产制度是她关注的重点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刘红宇


探索:从无到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清算案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没有能力清偿其到期债务时,向法院申请破产,并由法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

长期以来,公众对于“破产”的概念仅停留在企业,企业长期亏损又扭亏无望,可以通过法律的清算脱离苦海。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如果没有能力清偿债务,要么隐姓埋名、恶意欠债沦为“老赖”,要么“子债父还”或“父债子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方面,越来越多中小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缺乏融资渠道的经营者们往往会被要求成为企业债务的担保人,此时的经营风险就被转移至经营者个人,他们因无法受到破产制度的保护而陷入窘境。另一方面,我国居民部门杠杆率增幅较大,居民负债消费的习惯虽然能够推动经济快速增长,但是也创造了巨额的个人债务。

“为何不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破茧重生的机会?”在履职的过程中,刘红宇委员陷入了沉思中。

刘红宇对记者介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的创业投资、超前消费趋于常态化,居民债务压力和社会负债率高居不下,内外部的小变故都会成为压倒高负债个人的一根稻草。

如今,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再次进入民众视野。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其中在执行部分中指出,为了解决个人执行不能案件,需要研究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应的配套机制。刘红宇介绍,此后,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中多次提出要研究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

与此同时,近年来,各地都在实践中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探索,浙江、山东、四川等多地法院先后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等制度,从司法层面对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大量的素材和经验。

2020年8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更是首开个人破产地方立法之先河,成为全国首个也是目前唯一一部个人破产的地方立法。

在此背景之下,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全国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产生。“2021年8月,深圳中院“梁文锦个人破产案”顺利审结,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进入司法运行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个人破产立法基础日趋成熟。”刘红宇对记者介绍。


呼吁:加快个人破产立法

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一大好处,被认为是可以让创业者有尊严地失败,暂时退出市场。当然,如果他足够强大,或许有朝一日还可以东山再起。

事实上,自2006年《企业破产法》颁布以后,要求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声音就从未间断过。但上述声音都被一一否决。对此,相关方面的回应中,常常提到“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我国这方面的制度还不完善”。

如今,在大数据时代下,从政策、司法、立法层面等方面来看,个人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的可操作性已经大幅降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已经初步具备。正如刘红宇认为,目前,财产登记制度、个人征信系统的逐步完善、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归集、各级法院智慧破产平台的设立等科技赋能法律服务的创新举措,已为国家层面立法奠定数据基础和技术基础。

因此,刘红宇建议:充分汇总各地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个人破产的实战经验,加强个人破产案件审结质量持续跟踪评价,加速个人破产立法。同时考虑以已经纳入修法计划的《企业破产法》修订为契机,将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制订使用范围全面、科学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适应经济发展需求,改变“半部破产法”的窘况。

从个人破产案件零的突破,到我国个人破产法的突破,这其中必定还有一段路需要探索。但是无论从舆论还是从实践来说,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个人破产制度不再是原以为的洪水猛兽,而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的强心剂。


编辑:芦佳琪 贺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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