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作为我国破产法的根基,为资不抵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多样化的退出路径。对于那些缺乏拯救价值的“僵尸企业”,通过“破产清算”,依法对企业债权债务进行公平有序的清偿或处置后,帮助企业彻底退出市场,及时全面释放其占据的资源。对于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破产重整”由专门机构对破产企业进行管理,在业务上进行调整,最终和债权人达成企业重整的方案,帮助企业重新恢复经营能力。而“破产和解”则是濒临破产的企业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达成债务的处置合意,能有效避免破产的发生。
2022年4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典型案例和创新机制新闻发布会”,民二庭副庭长杨永清在被记者问到“中小微企业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后,如何通过破产程序更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时表示,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审判工作,坚持“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并举的审判理念,既注重通过破产清算加快“僵尸企业”退出市场,也注重通过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挽救具有发展前景的困境企业。
紧接着,杨永清从“因势利导”“繁简分流”“积极创新”三个方向,徐徐展开。
如何“因势利导”?对于那些因资金链断裂、疫情等因素影响无法清偿所有债务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债务重组、资产重构等方式,进行庭外和解,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而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则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获得再生。
何为“繁简分流”?就是要缩短中小微企业破产案件办理周期,真正做到了雪中送炭。不难理解,进入破产程序的困难企业往往已经混乱不已,倘若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利益主体较多,理顺其中的法律关系也有一定难度。此时历时较长的诉讼程序,无疑加重了各方的时间、金钱成本。而对于资产较复杂的企业,评估耗时则又会变长,资产处置变现变得更难,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破产审理期限变长。同时,对于大部分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而言,生产设备基本处于停止作业,企业资产每天在贬值。
而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他们的债权债务规模通常较小、债权债务关系相对清晰,同时还存在融资渠道有限、流动性无法及时补足、难以支付重整中的高额成本等情况。
杨永清指出,在破产重整、和解案件审理中,应充分重视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在现有“繁简分流”机制下,积极适用快速审理程序,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缩短破产案件办理周期,降低企业挽救的成本。
为何“积极创新”?即尽可能帮助企业实现重整、和解。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陷入困境的原因,人民法院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创新,探索针对中小微企业重整的特殊规则。如在重整计划的表决安排中,为绝对优先原则设置必要例外;探索运用预表决规则,通过听证程序征询全体债权人意见;借助府院联动,将重整投资人招募与招商引资相结合,引入第三方投资人化解债务危机,等等。高质、高效推进重整、和解,真正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挽救。
无数的成功案例告诉我们,通过破产程序来缓解执行积案的窘境,有助于打破执行僵局,避免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使债务人起死回生,重新拥抱社会;有助于市场发展的稳定,交易安全的提高;有助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减轻法院办案压力,强化司法权威,激励当事人的决定权;有助于企业退出市场舞台,改良企业退出机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市场带来新的生机;有助于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所有的不懈努力,只为一个目标:“让中小微企业在前进路上更有信心、更有希望、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