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风险与防范”专题报道之三|强化合规建设,完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
文/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邵俊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30期
编者按
近年来,企业合规改革成为法学界与司法实务界关注的热点。2020年3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启动两期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助推或主导企业合规,成效显著。但是出口管制法、修订后的反垄断法以及《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一系列法律政策的实施,给企业经营带来了许多新的合规风险点。相关企业只有自觉建立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内部合规制度,积极有力地应对新形势下的风险与挑战,才能顺应新时代我国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实现可持续发展,在国际舞台上展现更大作为。
“企业合规风险与防范”专题报道之三
强化合规建设,完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
出口管制是指对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出口,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性措施,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为加快完善中国出口管制体系提供根本遵循。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出口管制法,出口管制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中国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统筹开放和安全,努力构建设计科学、运转有序、执行有力的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除了优化许可管理、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法律责任追究以外,强化合规建设是建设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一方面,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有职责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另一方面,国家鼓励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审查制度,对于合规运行情况良好企业,可以采取许可便利措施。
企业合规,是企业通过优化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强化合规文化、有效防治合规风险的管理体系。企业普遍实行合规管理,经济交往的成本就会大幅度降低,经济发展的质量就会大幅度提高,国家管理能力和效率也会大幅度提升。出口管制专项合规是相关企业围绕出口管制这一特殊领域建立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机制。在现代化出口管制体系日趋完备的大背景下,相关企业应根据业务类型、发展情况,不断充实专项合规,逐步形成全面的、完善的、充分的、适当的合规体系。出口经营企业面临的出口管制合规风险 全面的风险评估是出口管制专项合规的基础。合规风险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以出口管制合规风险为例,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能进行临时管控,管控名单也可能根据具体情形作出调整,国家面对“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滥用出口管制措施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利益”可能采取对等措施,因此有关企业需要定期更新、研判业务中存在的出口管制风险,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针对性的合规制度。 (一)风险覆盖范围 随着出口管制法的正式实施,出口管制合规风险的覆盖范围有所扩大。首先,面临出口管制合规风险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出口经营企业,还适度扩大到供应链之外。依据出口管制法第20条规定,企业为出口经营者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可能因为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面临合规风险。其次,可能牵涉出口管制合规风险的行为,不仅仅局限于通常意义上的“出口”,还包括“国家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法第2条)和“管制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出口管制法第45条)。最后,可能存在出口管制合规风险的客体,由传统的有形物延伸到服务、技术、数据等无形物,包括:两用物项、军品、核以及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以及包括物项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二)出口管制合规风险节点 根据出口管制法规定,中国主要依靠制定管制清单、实施出口许可、列明管控名单,对管制物项进行出口管制,这是三个易产生合规风险的重要节点。 首先,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管制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相关企业需要重点对照管制清单查找是否存在合规风险。对于未被列入管制清单中的物项,也可能涉及合规风险,例如,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能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出口管制法第9条)。又如,物项可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风险时(出口管制法第12条),也仍然受到管制。 其次,中国对管制物项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者需要及时获得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许可,否则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是否作出许可,会综合考虑“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国际义务和对外承诺、出口类型、管制物项敏感程度、出口目的国家或地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出口经营者的相关信用记录”等因素(出口管制法第13条)。 最后,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形,列明管控名单,对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和最终用户,可以采取禁止、限制有关管制物项交易,责令中止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等必要的措施,依据出口管制法第18条,出口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这要求出口经营者在进行业务往来时需要履行审核义务。当出口经营者在特殊情况下确需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的,需要向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行政违法风险和刑事犯罪风险 出口管制法第33条至第38条规定了九种违法行为,包括:“未取得相关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资格从事有关管制物项出口的”“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出口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或者非法转让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伪造、变造、买卖管制物项出口许可证件”“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出口管制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出口经营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相关企业一旦出现以上情形,则会产生行政违法风险,面临行政处罚,包括: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许可;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违法情况将被纳入信用记录,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出口许可申请,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五年内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相关企业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出口国家禁止出口的管制物项或者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的,还会面临刑事犯罪风险。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可能涉嫌构成的罪名包括: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等罪名,从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同时,依据出口管制法第39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出口管制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有关出口经营活动。
编辑:狄磊 芦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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