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领域的法律渊源是指该领域法律表现形式,是由我国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应由企业所遵守的法律规范。该领域法律渊源由多种效力位阶的规范组成,体系庞杂,内容包括国际条约、宪法、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只有了解劳动用工领域法律规范,企业才能了解相关合规风险。
一是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经我国批准后,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1997年,我国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决定。《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有多个条款涉及劳动用工,包括提供安全和卫生的工作条件、男女同工同酬等。我国还批准了多个国际劳工公约,如《就业最低年龄公约》《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等。除了国际条约外,国际标准化组织还编写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ISO 45001)国际标准,旨在通过专项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并改善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提升全体员工维护健康生产环境的责任感,以预防工伤,避免员工生命健康权受损。该国际标准由我国引进,并已经于2020年转化为我国国家标准。
二是宪法。从《共同纲领》到1954、1975、1978、1982年宪法,都有劳动关系方面的规定。现行宪法规定了劳动者有休息、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宪法同时也规定了国家对劳动者所负有的义务,包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等。宪法上的规定虽对企业不直接适用,不能成为企业义务来源的直接规范,但有关劳动的规定实际已经成为指导劳动法律颁行和修改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律的实施间接约束企业行为。
三是法律。劳动用工类法律数量众多,涉及民商法、行政法、刑事法等,不同类型的法律又互相交叉融合。根据是否以劳动法律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可将劳动用工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劳动用工专项立法,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类法律是所有企业都需要遵守的通用规范;另一类是法律的部分条款涉及劳动用工。第二类法律规定较为分散,有的涉及公法规定,也有的涉及私法意思自治,有些还需要企业根据自身行业领域特点对照适用。如刑法中就有部分罪名涉及劳动用工,包含不报或谎报安全事故罪、强迫劳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诈骗罪(骗保)、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物品肇事罪等。刑法中的有关劳动用工的规定是企业劳动用工专项合规建设的底线,企业需要高度重视,降低刑事风险产生的可能。
四是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法律在适用过程中所作的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劳动法律纠纷或劳动类犯罪的判定需要结合有关司法解释。企业需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倒推完善企业内部用工管理制度,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就规定了员工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等。除了司法解释外,最高法院还会通过发布案例的方式,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作出指导性示范,以此对企业用工产生警示意义。例如,今年最高法院发布第32批共7件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主题均为劳动用工,案件类型涵括对员工性骚扰、奖金发放、就业歧视等。
五是行政法规。劳动用工类行政法规是国务院颁布的用于贯彻落实劳动类法律或调整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构成了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也成为企业用工的义务来源。企业常用的行政法规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企业应当以劳动用工类行政法规为依据,梳理企业常见合规风险点,促进企业行政合规。
六是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劳动法规是指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与劳动用工有关的法规范,如《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深圳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章则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行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是企业常用的规范;地方政府规章则是地方政府颁布的规范,如《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自己所在地区和所涉领域,关注相应地区和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规范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