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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签合同劳动者向公司索赔 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庭涂娜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9-06

为了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市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条款。


近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详情

2022年3月底,荆州某公司在员工微信群里通知当年新进员工统一签署劳动合同,员工刘某确认收到该通知后,未及时表态


次日,刘某向该公司人事经理发微信称,想将空白合同带回家里认真阅读,人事经理便将一份没盖章的合同范本给了刘某。


两个月后,人事经理催促刘某递交签字后的劳动合同,以便存档。刘某口头答应“好的”,但实际上一直没有签署劳动合同也未将合同上交公司。


当年7月,刘某辞去工作,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


辞职后,刘某以工作期间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开庭审理

庭审时,刘某提出,公司没跟他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依法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公司一方则拿出了劳动合同文本,还出示了证人证言,以说明没签合同不是公司方面过错,公司曾多次要求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是刘某借故拖延不签,且公司与其他劳动者都签订了劳动合同。


沙市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尽到了通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义务,但刘某无故拖延,反而在离职时提出了索要双倍工资的请求,从其对待签订劳动合同的态度及离职时的表现可知,其本人无意通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而是出于争取更多的利益,此举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要求,因此,刘某无故拖延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其应当对此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公司无须支付两倍工资。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


但由于劳动合同的签订需要劳资双方协议达成一致,故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并不仅仅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也同样是劳动者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中设置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规则,本意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惩罚性赔偿,但该惩罚性条款不能作为极少数劳动者的“发财树”


故意回避或拖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利用用人单位管理上的漏洞来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违反诚信原则,不应得到支持。


不过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虽然本案中用人单位胜诉了,但用人单位绝不能抱有疏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侥幸心理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也是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寻求法律救济的重要依据。


如劳动者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与其终止劳动关系。


来源:沙市区法院 涂娜

责编:任前臻

审核:周凡

2024年第1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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