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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调整部分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的通告

余杭发布 2020-10-26


杭州市余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通  告


为切实保证严格疫情防控、企业有序复工和民生各项保障,即日起对区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2号)进行修订,特通告如下:

一、切实保障道路正常通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卡口。对于疫情重点地区的车辆、人员,继续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要求进行管理。涉及保障城市运行、疫情防控、群众生活必需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车辆、人员,予以快速通行。

二、有效规范村(社区)进出管理。积极倡导居民少出门、不集聚,外出必须戴口罩。除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家庭外,常住、租住、暂住人员经体温检测正常后,凭“绿码”或相关证件证明正常进出。

三、严格执行报告制度。执行发热、咳嗽症状报告制度,凡出现发热、咳嗽症状的人员,本人须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村(社区)报告,村(社区)要主动提供就医服务。所有市外返程人员必须在1小时内主动向居住地村(社区)和所在已复工企业“双报告”,并自觉在居住地或所在已复工企业落实隔离医学观察。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四、继续落实出租户(房东)主体责任。出租户(房东)必须做好疫情重点地区承租户的劝返工作,确保逐人通知到位,明确告知承租人近期暂缓返回。所有出租户(房东)、房屋中介机构暂停面向个人的新增出租业务。经批准的复工企业因返程员工隔离医学观察需租赁房屋的,经镇街审批同意后,可由企业向房东集中租赁,并由企业严格落实防疫防控措施。对已租住的租户,房东须履行主动报告职责,承担监管责任,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报告租赁人员情况。对存在隐瞒、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的,将依法追究出租户(房东)的责任。


杭州市余杭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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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言卿

稿件统筹/唐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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