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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余杭发布 2020-10-26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要素

保障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贯彻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保障防疫期间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要求,深入落实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和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的通知》要求,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障服务企业稳定发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出台余杭区规划资源领域保障服务企业稳定发展十条措施:


一、统筹资源要素保障。由区发改局牵头,各属地镇街配合,加快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用地进行梳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对符合条件的报市级统筹协调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要优先做好疫情防疫和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工程、重大产业项目等用地指标的保障工作,其中对新建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所需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落实。对纳入2019年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由市规划资源余杭分局汇总上报,申请提前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卫生健康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林水局、各镇街、各平台)


二、实施审批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相关的项目办理手续开通“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在浙江省人民政府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需要紧急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用地,并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对于紧急医疗防控用地无法避让需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临时占用的相关规定先行办理。(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发改局、区林水局、各镇街、各平台)


三、延长审批许可时效,减免相关土地费用。对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工程、建筑物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可在原审批期限的基础上再顺延2个月。对经批准临时改变国有土地上房屋用途从事商业等经营性活动、利用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出租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经营性国有土地继续进行经营性活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申请减免2个月土地年收益。承租政府所有国有建设用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2个月土地租金。(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城管局、各镇街、各平台)


四、简化审批流程。2020年6月底前需开工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和电子报批制度审批,由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后,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等网上办、掌上办、邮寄办、预约办等不接触服务方式办理,对疫情防控相关的项目办理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容缺办理”,对确需提交的纸质原件待疫情结束后再予以补齐。各镇街代办员要主动服务驻地项目,开展项目代办服务。(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各镇街、各平台)


五、调整出让时间节点。对已成交的地块,按挂牌文件约定应在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签订《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经竞得人申请,《成交确认书》和《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时间可顺延21天。(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各平台)


六、调整合同履约要求。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地块,按合同约定应在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经受让人申请,该期土地出让金可顺延21天缴纳。已交付尚未开工或竣工的地块,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企业自身原因的开竣工违约责任,经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可顺延开竣工时间2个月。(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各镇街、各平台)


七、强化征地拆迁保障。因疫情防控原因,可以适当延长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涉及的冻结公告期限,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申请延期或实行预约办理。对尚未或正在开展拆房的工地,积极鼓励拆迁主体顺延拆房开竣工时间;疫情持续期间,除省市重大工程外,拆房工地暂停拆房工作,避免人员聚集,确有需要的,报区政府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各镇街、各平台)


八、提升登记服务水平。倡导办事企业通过“全程网办”方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对于急需资金开工复工的企业办理抵押贷款的,通过“预约办”“邮寄办”“专员办”等方式,实行精准服务,加快办理。强化不动产测绘管理,指导督促不动产测绘中介机构进一步压缩厂房类等项目外业调查时限,加快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报送,确保企业尽快办妥不动产登记。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登记业务,一律实行特事特办,即时受理并以最短时间办结发证。(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住建局、各镇街、各平台)


九、加强规划管控指导。对疫情防控相关的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可视作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要做好合理布局,周边用地控制,以及擅自改变用途等管控。属于临时用地的,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不得借先行用地之名违法违规占用土地实施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建设项目,一旦发现从严查处。积极加快低效用地再开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周边存量建设用地改扩建。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用地。(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区经信局、各镇街、各平台)


十、积极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允许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可由养殖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生猪养殖设施用地使用权,审批及备案手续可延期补办。(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各镇街)


各有关部门、镇街(平台),要配合协同,发挥合力,指导企业做好防疫,帮助企业解决各方面问题,深化“走亲连心三服务”活动,积极推进地铁、铁路西站等重大交通、民生工程和亚运会配套重点项目复工建设;做好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政策的宣传和解读,帮助企业克服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顺利渡过难关。国家、省、市出台的疫情防控期间资源保障其他相关规定,遵照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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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言卿

稿件统筹/唐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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