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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职工疗休养政策调整,经费标准提高!

余杭发布 2022-01-16



为推动职工疗休养工作健康发展,余杭区总工会联合余杭区财政局、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余杭区农业农村局、余杭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余杭区审计局和余杭区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等单位下发了《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的通知》(余总工〔2021〕11号),疗休养经费、时间有何调整?看好啦! 



哪些人可以参加疗休养?





职工疗休养活动应当面向广大职工,以一线职工为主,优先考虑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和各类先进模范,照顾因工负伤或即将退休的职工。

各单位组织疗休养活动,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由职工提出申请,经双方单位批准同意后,职工直系亲属随同参加疗休养活动。职工直系亲属符合职工疗休养条件的,疗休养费用由职工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报销。不符合职工疗休养条件的,需与承办单位协商订立旅游合同,费用自理。


疗休养经费标准提高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疗休养费用标准为每年每职工不超过3000元,在单位行政福利费列支。国有企业疗休养费用根据财务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标准参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执行。其他企业单位职工疗休养费用标准由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职工赴对口帮扶(支援、合作)地区疗休养费用标准为除往返大交通费用外每人不超过3000元。


职工疗休养工作由各级工会统一管理,由基层单位工会组织实施。各单位组织实施职工疗休养应为每人购买额度不少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费用在疗休养经费中列支。职工疗休养是集体活动,必须统一组织安排。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疗休养时间放宽





职工参加省外疗休养每3年不超过一次。在杭州市域内开展疗休养活动,可分批次、分时段灵活组织开展。

组织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疗休养时间,职工疗休养所占用的工作日不超过5天的,不得抵充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年休假期。


疗休养地点范围扩大





根据《通知》,职工疗休养可赴浙皖闽赣国家生态旅游协作区、长三角(沪苏浙皖)区域、对口帮扶(支援、合作)地区、山海协作和杭州都市圈城市以及各类教育活动基地,优先选择杭州市域内的旅游度假区、特色景点、美丽乡村、农家乐(民宿)和职工(劳模)疗休养基地。

鼓励区、县(市)积极开展职工疗休养结对互送,交错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



提醒

疗休养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廉政建设、作风建设等有关规定,严禁承办单位虚开发票套现,严禁冒名顶替参加职工疗休养,严禁未经单位批准、未落实安全责任自行出行报销费用等行为。要加强对承办单位的监督和指导,坚决禁止以疗休养为名变相组织公款旅游或发放钱物,同时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要求,确保疗休养活动圆满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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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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